陈××诉四川XX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川13民终17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真树,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XX。
法定代表人: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 川 1302民初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物业公司在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陈××支付 1万(该款转至陈××中国XX银行账户 622848××××9977) ,本案纠纷了结;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 5 元,均由陈××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周 朝 阳
审 判 员 龚XX
审判 员 程 鹰
二0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