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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四川XX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 劳动工伤
  • (2019)川13民终1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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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到比一审更多的劳动争议补偿,不限于一审、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确定的金额

案件详情

   陈××诉四川XX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川13民终17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真树,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XX。

  法定代表人: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 川 1302民初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物业公司在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陈××支付 1万(该款转至陈××中国XX银行账户 622848××××9977) ,本案纠纷了结;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 5 元,均由陈××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周 朝 阳

  审 判 员 龚XX

  审判 员 程 鹰

  二0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XX


  • 2019-06-06
  •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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