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03民初6385号
原告:康XX,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克伟、宋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闫XX,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闫XX,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甘XX,男,汉族,1967年4月4日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邓州市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XX诉被告闫XX、闫XX、甘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XX于2019年9月3日以该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XX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康XX自行负担。
审判员 韩XX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