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高*与邱*赢、邱*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9)豫1302民初3193号
债权债务
涂克伟律师 当前活跃
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321
    服务人数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豫1302民初3193号

  原告高X,女,汉族,1985年5月7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涂克伟,河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邱XX,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邱XX,男,汉族,46岁,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王XX,男,汉族,50余岁,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高X诉被告邱XX、邱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邱XX、邱XX、王XX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及委托代理人涂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XX、邱XX、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X诉称:2013年5月1日,被告邱XX借原告80000元;2014年11月29日,被告邱XX借原告12000元;2014年12月2日,双方在南阳市宛城区民政局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2014年12月17日,被告邱XX借原告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还了12700元,下欠100300元至今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邱XX偿还原告欠款1003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邱XX、王XX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邱XX、邱XX、王XX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2、离婚证和离婚协议,证明原告高X和被告邱XX离婚且欠20000元未支付;3、三张借条,2013年5月1日80000元借条实际借给被告58000元,其余两张借条以借条金额为准,证明被告借款事实;4、五张微信转账截图,证明被告自2017年10月14日至2018年9月4日期间五次共还款4000元,其他8700元是现金当面还款。

  被告邱XX、邱XX、王XX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对于原告出示的4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原告高X借给被告邱XX58000元,被告邱XX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高X女士80000元(捌万元整)为创业资金,为期一年整,逾期还不上,有担保人承担还款。借款日2013.5.1-2014.5.1日借款人:邱XX(签字按印)担保人:邱XX(签字按印)担保人:王XX(签字按印)”。打条后,原告将准备好的现金58000元交给被告邱XX。2013年8月13日,原告高X与被告邱XX结婚,原告未再追要此款。2014年11月29日,被告邱XX又问原告借款12000元。被告邱XX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高X现金(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借款日期2014.11.29号-2015.2.29号归还。逾期不还,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并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邱XX(签字按印)2014.11.29号。”2014年12月2日,原告高X与被告邱XX在南阳市宛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1、邱XX与高X自愿离婚,无第三方胁迫;2、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3、男方同意支付女方贰万元整,以收条为准。”2014年12月17日,被告邱XX又问原告借款1000元。被告邱XX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高X现金1000元(壹仟元整)借款人:邱XX(签字按印)2014.12.17号。”款项借出后,被告邱XX一直未还款。2015年初,原告开始问被告邱XX追要借款。2015年4月份,被告邱XX归还现金5000元,2016年春节还了现金500元,2017年春节还了现金200元,后期记不清时间了陆续给了3000元现金,2017年10月14日至2018年9月4日期间五次微信转账共还款4000元。合计归还12700元。之后,被告邱XX未再归还以上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诉。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1、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邱XX出借了71000元借款,被告邱XX向原告归还了部分借款12700元,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邱XX下欠原告借款58300元,原告追要,被告邱XX应予归还,逾期不还,已经违约,应限期归还。原告起诉被告邱XX要求偿还原告借款100300元,其中20000元,是离婚协议中的精神抚慰金,与本案借款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起诉。故应按实际借款58300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起诉被告邱XX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借条中都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邱XX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要求被告邱XX、王XX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问题?第一次被告邱XX向原告借款58000元时,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4年5月1日。逾期不还,担保人开始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一般保证。本案原告与担保人邱XX、王XX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故被告邱XX、王XX的保证期间为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止。现原告起诉被告邱XX、王XX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邱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X58300元借款。

  二、驳回原告高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3元,由被告邱XX负担670元,原告高X负担4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XX

  审判员  祁白雨

  审判员  曹XX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龚 正


  • 2019-08-13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涂克伟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涂克伟律师
5.0分服务:1321人执业:9年
涂克伟律师
14113201****5617 执业认证
  • 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办公室地址 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东路(一高西侧)凯景•清华园12号楼18层1809室
涂克伟,1990年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1992年从事会计工作,会计师,2005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专业律师,擅长贸易经济...
  • 136 1399 1582
  • tu1361399158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