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与北京某别墅有限公司龙城某酒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民终18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北京市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酒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城XX。
法定代表人:张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男,北京XX酒店员工。
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酒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北京昌信回龙园别墅有限公司龙城丽宫国际宾馆于2018年12月12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批准,名称变更为北京XX酒店。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原告方列为北京昌信回龙园别墅有限公司龙城丽宫国际宾馆,诉讼主体有误,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瑞
审 判 员 何 锐
审 判 员 王丽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范XX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