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朱XX与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9)皖0421行赔初4号
损害赔偿
杨帆律师 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4514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胜诉

案件详情

朱XX与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

  (2019)皖0421行赔初4号

  原告:朱XX,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北京市XX律师。被告: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XX。

  法定代表人:蒋XX,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该区管委会法制办公室公职律师。

  原告朱XX诉被告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毛集镇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帆、被告毛集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称:原告在本村有两块承包地,地块名称分别为丁家沟东和秧亩地。因征收,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地上附着物进行强制清理。原告认为被告强行清理原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作出(2018)皖04行初59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人民政府强制清理朱XX地上附着物(小麦、树木等)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经生效。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原告作为长期靠土地生活的农民,土地征收后不能保障原告生活水平不降低,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11230元(具体见赔偿明细)。原告于2019年07月01日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又于2019年8月13日向被告邮寄出《变更行政赔偿申请申请书》,但被告至今未作出任何回复。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其违法强制清理原告的地上附着物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1230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土地使用权证;证据二、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证明被告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证据三、《行政赔偿申请书》及XXX快递底单、《变更行政赔偿申请书》及XXX快递底单,证明原告向被告提起过行政赔偿;证据四、财产的损失清单,证明因被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被告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承包的土地在皖政地(2011)1406征地批复范围内,其补偿依据应当为皖政(2015)24号文和淮府(2015)95号文。原告所称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承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在土地清理之前已经打入原告个人账户,原告没有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原告主张71.123万元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没有厂房,假如有厂房未经批准是非法建筑。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心社区征地补偿款表;2、视频。

  被告对原告提举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二三均无异议。原告共有三块地,其中1.3亩的土地不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内。另外两块地面积之和是4.361亩。对证据四原告财产损失清单三性均有异议,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地面附着物,原告不能证明地面附着物就是承包土地上面的。关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徽省水稻与小麦每年补偿1100元。关于土地上的树木有现场视频,庭审结束后核实。关于厂房,严禁耕地建设厂房。10万元的维权费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安徽省土地补偿标准是20倍,4.3万元一亩的土地补偿。被告已经补偿原告4.361亩的土地补偿费用,按照每亩4.3万元一次性补偿。2018年1月20日之前通过银行打给原告的。青苗费每亩地补偿1100元。大树15棵、盛果树1棵、初果一棵、幼果两颗、小杂树15棵,总计193808.1元。

  原告对被告提举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水塘不是原告的,沟边上树是原告的。(我地头前)被告拍视频时树已经砍掉了,2018年3月份砍掉的。视频上麦地也是我的,那是其中的大地,长73米,宽44米。只是地头前,沟边有树。其他地方没有树,那块小地也没有树。

  合议庭认为:1、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均予以确认;2、对有争议的证据,结合全案综合分析判断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1)1406号《关于淮南市毛集实验区2011年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毛集镇用地范围内农民集体农用地4.8116公顷(其中耕地3.439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用于城镇建设。2012年3月8日,毛

  集管委发布毛征告字(2012)5号《毛集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土地公告》。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丁家沟东4.21亩土地、秧亩地0.24亩,共计4.45亩诉争涉及的土地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双方因补偿标准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告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淮府皖政(2015)24号文和淮府(2015)95号文,按照征收每亩土地补偿43000元(4.361亩×43000元=187523元)、每亩土地青苗费每季补偿1100元(4.361亩×1100元=4797元)、大杂树每颗77元(15颗×77元=1155元)、小杂树每颗5元(15颗×5元=75元)、盛果树每颗153元(1颗153元)、初果树每颗55元(1颗55元)、幼果树每颗25元(2颗×25元=50元)的标准共补偿原告193808.10元。2018年1月20日,毛集镇财政分局将补偿款193808.10元汇入朱XX的银行卡。2018年1月31日、3月9日、4月12日,被告毛集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原告土地上的小麦、树木等附着物进行清理。原告认为被告的强制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作出(2018)皖04行初59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人民政府强制清理朱XX土地上附着物(小麦、树木等)的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经生效。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又于2019年8月13日向被告邮寄出《变更行政赔偿申请申请书》,但被告未作出答复。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其违法强制清理原告土地上附着物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123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获得赔偿。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自己的赔偿请求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强制清理原告土地上附着物(小麦、树木等)的行为违法,原告要求赔偿,应当对自己财产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建筑物7790元,因被告实施清理的是原告被征收耕地上小麦、树木,土地法规定禁止在耕地上建设建筑物,且原告未对其主张的建筑物的真实性、合法性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维权费用8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按照4.361亩土地面积对原告被征收的土地予以补偿,土地补偿面积少算了0.089亩,漏算土地的补偿款及青苗费应分别为3827元、97.9元(0.089亩×43000元=3827元,0.089亩×1100元=97.9元)。被告强制清理原告土地上附着物小麦、树木时,对树木的数量、品种、规格未制作有效的清单或全程录像等有效的证据。被告提举的视频不完整,且无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强制清理前土地上树木的数量、品种、规格等状况,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原告树木损失6000元,扣除已补偿的1488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树木损失4512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树木8040元,依据不足,对原告多请求的部份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毛集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朱XX漏算的土地补偿款3827元、青苗费97.9元、树木损失4512元,合计8436.9元;

  2、驳回原告朱XX的其他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XX

  人民陪审员 何XX

  人民陪审员 葛 灵 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童  帅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 2019-12-05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杨帆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杨帆律师
5.0分服务:4514人执业:7年
杨帆律师
11101201****3322 执业认证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24层
杨帆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法律功底扎实,为人热情真诚,谦和有礼,对待案件认真负责,协调沟通能力强,逻辑思维能力和组织...
  • 186 1405 3512
  • 1861405351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