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方XX与方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9)粤0306民初14702号
债权债务
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当前活跃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5642
    服务人数
  • 1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方XX与方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9)粤0306民初14702号

  原告方XX,男,汉族,1967年8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建军,广东XX律师。

  被告方XX,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

  上述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出借人:方XX。

  二、借款人:方XX。

  三、出具《欠条》的时间:2018年1月8日。

  四、欠款金额:人民币10万元。

  原告方XX向案外人方XX于2016年1月29日转账50,000元,又于次日转账50,000元。

  五、借款利息:月息2%。

  六、借款期限:未约定。

  七、还款情况:原告称还过利息25,000元。

  八、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每月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清偿完毕全部款项之日为止(自2016年2月1起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为人民币72,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因被告于2016年至2018年1月8日期间支付2.5万元利息,故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每月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清偿完毕全部款项之日为止(自2016年2月1起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为人民币47,000元),其他与起诉状一致。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原告当庭称方XX与方XX是生意上的合伙人,2016年1月份双方口头约定方XX向方XX借款10万元,方XX指定方XX的银行账户为收款账户。因原告一直催要欠款而被告未还,直到2018年1月8日被告才出具了欠条,而欠条上只写明了2016年1月的转账,因为当时没有打出银行流水,不记得具体几号转账。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方XX提交的《欠条》、转账记录等能够证实方XX履行了向方XX提供借款本金100,000元的义务,方XX与方XX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被告方XX依法应当在原告催告还款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本息,但截至本案庭审之日,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履行完毕了还本付息的义务,其已经构成违约。2018年1月8日《欠条》中提到借款时间为2016年1月X号,与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转账的时间相符合,故本院予以确认。在出具《欠条》以前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对于利息进行了明确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此后原告自认被告归还过利息25,000元,经核算,截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22日,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息2%计算被告应归还利息33,333.33元,据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8,333.33元。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确认被告方XX应当立即向原告方XX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8,333.3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5月23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方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XX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8,333.3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5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方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付款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70元,由被告方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XX(兼)

  书记员 边  秋  红


  • 2019-08-21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卢建军律...律师
5.0分服务:5642人执业:16年
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14403200****3966 执业认证
  •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 深圳市龙华区龙胜路与景龙建设路交汇处融创智汇大厦C座908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
  • 186 6593 4468
  • 1866593446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