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任xx与深圳XX网络咨询有限公司、叶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9)粤0391民初2609号
合同事务
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当前活跃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5642
    服务人数
  • 1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任XX与深圳XX公司、叶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粤0391民初2609号

  原告:任XX,男,汉族,1990年7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军,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XX(入驻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XX,职务不详。

  被告:叶XX,男,汉族,1982年6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任XX与被告深圳XX公司(以下简称云端XX)、叶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端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被告叶XX于庭审后到庭接受了法庭询问。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云端XX、叶XX共同向原告退还费用款项(含股权转让款在内)23万元;2.判令被告云端XX、叶XX共同承担逾期利息直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自2019年2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共计345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6%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庭审时,原告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云端XX于2018年8月3日签订了《基金公司转让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云端XX为促成原告与目标公司全体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被告云端XX代理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变更、高管变更和100%股权变更事宜等);双方约定委托事项全部费用共计55万元,包括应支付给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依约委托第三方深圳市XX公司向被告云端XX支付了费用款共计42万元,但是因被告云端XX原因造成交易最终无法完成,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所交付的全部费用42万元,并由被告叶XX与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签订了《关于深圳XX公司事议》,被告叶XX承诺将42万元全款退还给原告,并于2018年12月29日18:00前退回原告10万元,被告叶XX承诺返还所有证件和剩余所有款项余款,并在2019年1月30日之前变更所有股权和返还剩余款项32万元。但是被告叶XX后续仅向原告支付了19万元后就以公司周转困难为由拒不支付后续款项,被告叶XX系被告云端XX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云端XX与叶XX理应共同承担向原告退还全部费用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叶XX在接受法庭询问时称,其为被告云端XX的隐名股东,原告与被告云端XX之间合同的签订、履行都是由其负责,其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承诺退还投资款,并实际退还了19万元,剩余23万元,其和被告云端XX正在积极想办法退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审查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云端XX签订了《基金公司转让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委托方为任XX,受委托方为云端XX,目标公司为深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2.委托合同第一条委托事项约定,被告云端XX接受原告的委托,代为促成原告与目标公司全体股东签署完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代为为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法定代表人变更、高管变更和100%股权变更事宜等)。

  3.委托合同第四条价款支付约定,办理本合同委托事项的全部费用共计55万元(不含税),包括所有应支付给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费用共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款项9万元,第二期款项33万元,第三期款项13万元,被告云端XX提供相应收据。

  4.委托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因可归责于被告云端XX的事由导致委托事项办理失败的,被告云端XX应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并退还原告全部材料。

  5.银座村镇银行对账单和村镇银行付款回单载明:2018年8月6日和2018年8月21日,XX公司分别向云端XX支付附言为公司款的款项9万元和33万元。

  6.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出具XXX,载明:XX公司接受原告的委托,代为向被告云端XX分别于2018年8月6日,2018年8月21日支付了9万元和33万元。

  7.因委托合同约定事项未完成,2019年12月24日,原告任XX与被告叶XX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为关于深圳XX公司的事宜解决方案:被告叶XX以42万元出售XX公司的所有股份给原告,因被告叶XX的原因出现交易失败,被告叶XX承诺将42万元退回给原告,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下班时间6:00之前,退回原告10万元,于2019年1月30日之前变更所有股权,退还所有证件及剩余款项32万元。

  8.原告中信XX的转账业务凭证显示:被告叶XX向原告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转账支付5万元,于2019年1月11日转账支付5万元,于2019年3月8日转账支付5万元,于2019年4月3日转账支付4万元,共计退还原告19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基金公司转让委托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云端XX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款项42万元,但被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委托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因可归责于被告云端XX的事由导致委托事项办理失败的,被告云端XX应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现委托事项没有完成,被告云端XX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同时,2018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叶XX签订协议,被告叶XX承诺退还原告合同款项42万元,于2018年12月29日前退还10万元,于2019年1月30日之前退还32万元。综上,被告云端XX、叶XX对款项应承担共同退还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叶XX已退还原告19万元,现原告要求二被告退还剩余款项23万元,符合双方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XX承诺于2019年1月30日之前付清款项,故对于迟延退还期间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XX公司、叶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任XX合同款项23万元,并以2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支付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2元,由被告深圳XX公司、叶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陶 婷

  人民陪审员  何XX

  人民陪审员  刘XX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康 珊

  书 记 员  刘XX


  • 2019-08-23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卢建军律...律师
5.0分服务:5642人执业:16年
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14403200****3966 执业认证
  •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 深圳市龙华区龙胜路与景龙建设路交汇处融创智汇大厦C座908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
  • 186 6593 4468
  • 1866593446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