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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情节严重,积极沟通,获刑仅两年

  • 交通事故
  • (2019)赣0983刑初55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润根(刑事辩...律师
本案中,当事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既造成了人员的死亡,还存在逃逸行为,一般会处罚的比较严重。本案中,辩护人积极参加与受害方的沟通,力争当事人与受害方就赔偿达成合意,进而使得当事人在审判阶段取得了一个可以接送,甚至没有预想到的较轻处罚。

案件详情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赣0983刑初550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家住湖南省湘阴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甘XX,男,住湖南省湘阴县,系被告人刘XX亲友。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9)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辩护人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15日00时09分许,被告人刘XX驾驶赣C×××××/赣C×××××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途经高安市高安大道祥符XX3L医药用品公司门前路段时,与当事人梁X1驾驶的“绿驹”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梁X1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XX驾驶车离开现场。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360983120XXXX0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XX系自首。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X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刘XX有投案自首情节;2、民事赔偿已有着落,被告人刘XX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雇主陈X及挂靠的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3、交通肇事非故意犯罪,如果对被告人刘XX适用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00时09分许,被告人刘XX驾驶赣C×××××/赣C×××××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途经高安市高安大道祥符XX3L医药用品公司门前路段时,与当事人梁X1驾驶的“绿驹”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梁X1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XX驾驶车离开现场。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7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到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刘XX方与被害人梁X1家属方经高安市交通事故调解处理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由刘告人刘XX在保险公司理赔(或诉讼)之外,一次性补偿被害人家属112000元(已支付);被害人家属就本次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因保险公司拒赔或因该车辆保险不足,造成不足赔偿的,被告人刘XX仍必须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家属自愿表示对被告人刘XX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XX的供述,证实2019年7月15日凌晨1点左右,他驾驶赣C×××××/赣C×××××重型半挂车在高安市高安大道龙工高XX往南昌方向几百米的地方时,他右前方有一个路口,有辆二轮电动车由他右手往左手边横过道路,他赶紧踩刹车并往左边打方向,车冲到对向快车道,他又往右边打方向把车子打回到自己行驶方向的快车道。然后他没有观察后视镜,直接开车离开了。他驾车继续行驶,凌晨2点多到了灰埠的一个矿场装了石子,后从灰埠出发去南昌蓝叶XX卸货。凌晨3点多又经过那个路口时看到交警和警车在那里,一辆二轮电动车装在拖车上面。这时他想到他驾驶半挂车和这辆二轮电动车发生了碰撞。因为他之前开车避让这辆二轮电动车的时候心里紧了一下,后来又看到警车停在他避让那辆二轮电动车的位置,就想到他驾驶的半挂车与这辆电动车发生了碰撞。他想他把这车货送到南昌返回大城时再跟老板陈X说他发生了交通事故。凌晨5点他到了南昌卸了货返回高安。清晨6点将车停在陈X的政浩物流公司停车场。早上8点多,他看到司机微信群在说这个事,他心想那个事故是他造成的,那个人要是死了,自己会被家属打死。后就买票坐高铁回了湖南躲避。到11点多钟陈X发微信给他说半挂车的驾驶头那里坏了,问他是怎么坏的。后他发微信给陈X说当天凌晨在龙工往前面一点的路口,有一辆二轮摩托车或二轮电动车,他驾车避让,不知道这辆车有没有拐过去,不知道他的车有没有撞到。陈X就说要他报警,并要他过来投案自首。第二天他从湖南回到高安,到晚上6点50分他和陈X到了高安市交警大队。

  (2)证人陈X的证言,证实刘XX是他聘请的司机,今天(7月15日)上午11点半左右,他去赣C×××××/赣C×××××车上收货运的票据单,发现车头驾驶室后面有一个新鲜的刮碰痕迹,就通过微信问刘XX痕迹是怎么来的。刘XX到下午1点多回信息,说可能是凌晨1点多钟在东环桥时,避让了一辆电动车,可能是打急了方向造成车厢与驾驶室刮碰,其没有停车,直接走了。后他打电话给交警问情况,得知这个路段有一辆半挂车撞到一辆电动车,半挂车跑了。他又问刘XX是不是其撞的,刘XX说其绕过去了,应该没有撞到电动车。他怕是他的车辆撞到了电动车,他就去交警核实情况。事故中队的民警找到他,他将他们带到了半挂车停放的地方,对车辆进行了勘查,当时看到车子的右侧油箱部位有新鲜刮碰痕迹,车辆驾驶室卧铺左侧有刮碰痕迹。

  (3)证人梁X2的证言,证实他父亲梁X1在高安大道3L医药公司旁出了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15日00时10左右,他驾车途经高安XX旁路段,发现路中间躺着一个人,旁边有辆二轮电动车。路的旁边有两辆小型汽车。他没有停车,看到了事故现场就往高安方向行驶。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6)车辆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高安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对赣C×××××/赣C×××××重型半挂车进行检查的情况。

  (7)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XX指认交通事故现场所处位置等情况。

  (8)被告人刘XX与车主陈X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刘XX将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情告诉陈X,陈X劝其报警并回高安接受处理。

  (9)GPS数据,证实肇事车辆在案发时间路过案发路段。

  (10)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2019)法检字第087号法医病理鉴定检验报告书及尸检报告,证实了被害人梁X1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

  (11)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2019)车检字220、221号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刘XX驾驶的赣C×××××/赣C×××××重型半挂车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合格,其它安全设备不合格。梁X1驾驶的无号牌绿驹牌二轮电动车转向系、灯光系合格,制动系不合格。

  (12)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2019)痕鉴字第0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该事故车辆痕迹:赣C×××××/赣C×××××重型半挂车右侧油箱前下侧与无号牌绿驹牌二轮电动车车头正面碰撞可以形成,该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左后侧与车厢左前侧碰撞可以形成。

  (13)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司(2019)毒鉴字第070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梁X1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14)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2019)交技字222号交通事故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梁X1驾驶的无号牌绿驹牌二轮电动车符合二轮摩托车的技术规范标准,属于机动车种类中的电动二轮摩托车。

  (15)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360983120XXXX0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刘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6)高安市交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刘XX于2019年7月16日17时30分许到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17)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和收条,证实被告人刘XX和被害人梁X1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18)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证信息及肇事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刘XX的身份、驾驶证及肇事车辆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刘XX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刘XX减轻处罚。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XX有自首情节,已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要求对被告人刘XX减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刘XX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之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聂XX

  人民陪审员  鄢爱英

  人民陪审员  许 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单XX


  • 2019-11-15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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