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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北京吉XX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房产纠纷
  • (2019)京0101民初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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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北京儒德律师事...事务所
胜诉

案件详情

  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北京xx大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1民初966号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X。

  法定代表人:马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北京XX。

  被告:北京吉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88号1幢地下一层东XX。

  法定代表人:韩学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北京吉XX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有糖有蜜公司)与被告北京吉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有糖有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杨XX,被告吉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有糖有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4076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日,原、被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自被告处承租房屋,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140760元。后,被告提出提前解约。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订立《北京银泰IN88【珠宝空间】店铺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于2018年2月28日终止原合同,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退还原告已交纳的房屋保证金。后原告积极履行义务,于2018年3月2日腾退租赁房屋,将物品暂时搬至被告提供的仓库中。2018年7月底,原告又将物品自仓库中全部腾退。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返还房屋保证金,故原告提起诉讼,诉如所请。

  被告吉XX辩称:认可双方订立合同情况、保证金数额及协商解除合同情况属实。2018年3月,被告为原告提供仓库用于临时存放物品,协议中约定原告需于2018年7月底搬离物品。但被告于2018年8月9日才自仓库中搬离物品。搬离时将被告放置在仓库内的案外人所有的灯具损坏。根据终止协议约定,原告需完成协议全部义务并无后续遗留问题后,被告才退还房屋保证金。现原告将仓库内物品损坏,被告与案外人尚有纠纷,因此被告现不同意退还房屋保证金。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日,原、被告订立《租赁协议》,由原告自被告处承租租赁场地,合同期限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后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北京银泰IN88【珠宝空间】店铺终止协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2018年2月28日原合同终止履行,原告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缴清所有费用,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各类注册登记证注销,于2018年3月8日前将租赁场地内所有道具及设施设备清场移走,并将租赁场地及被告提供的配套设施以完好状态交还被告。被告同意支付69万元作为提前解约的赔偿。该协议同时约定,被告在原告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经被告书面认可且无后续遗留问题后,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前正常退还原合同项下原告已缴纳保证金,如原告逾期完成全部义务或有遗留问题未处置,被告有权推迟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直至原告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且无遗留问题为止。上述协议订立后,原告于2018年3月初腾退租赁场地,将物品搬至被告为其提供的临时仓库。原告称其于2018年7月底将物品自仓库全部腾退,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并称原告于2018年8月9日腾退物品。双方均表示在租金及解约赔偿金方面无争议。

  就被告辩称原告自仓库腾退物品时损坏案外人财产一节,被告出示照片打印件三张,其中一张照片显示灯具有破损,另两张照片显示有现场施工证信息及手书的“事件经过”,内容为“2018年8月9日,有糖有蜜公司搬库房,不小心撞到灯,现灯管破损一只。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后期事宜。”并载有处理人及工人的署名及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经质证,原告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原告认可曾雇佣收取废品的工人处理遗留在仓库中的物品,但否认将灯具损坏一事,并称现已无法联系到相关工人。被告称无法提供上述证据的原件,亦表示无法联系到工人。本院根据“事件经过”中载明的信息联系相关人员,均未果。

  关于仓库内放置的灯具情况,被告称该灯具所有权人系案外人觅它(北京XX公司。该公司亦系吉XX的承租人,与被告存在纠纷,被告已提出解约,并将其灯具等物品放置在仓库内保管。2018年2月5日,觅它(北京XX公司曾起诉吉XX,后因其未足额交纳诉讼费,法院按自动撤诉予以处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发生灯具损坏一事,但该公司尚未向吉XX主张相关灯具的损失。诉讼结束后,被告再无法联系到觅它(北京XX公司,双方目前不存在任何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情况,原、被告订立《北京银泰IN88【珠宝空间】店铺终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协议约定,被告在原告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经被告书面认可且无后续遗留问题后,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前正常退还原合同项下原告已缴纳保证金,如原告逾期完成全部义务或有遗留问题未处置,被告有权推迟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直至原告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且无遗留问题为止。现被告以原告在搬离过程中损坏仓库内灯具为由拒绝退还保证金。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被告提供照片打印件证明原告损坏灯具一事,对此原告不予认可,经询,被告无法提供上述证据的原件或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法律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被告主张原告在搬离过程中存在损坏财物的辩称意见,证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吉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XX公司保证金十四万零七百六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被告北京吉XX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龙琨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景琪

  书记员 康婧


  • 2019-02-18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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