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民终7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礼拜寺东XX。
负责人:武明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XX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小园村307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魏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西,河北XX律师。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中国XX公司提起上诉,并加盖公章,后虽又以中国XX公司的名义提起上诉,但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间,被上诉人沧州XX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XX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其无权就本案提起上诉;中国XX公司虽提起上诉,但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应视为未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XX公司未提起上诉处理。
中国XX公司所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常XX
审判员 付 毅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纪召雷
书记员张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