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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9)冀09民终747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振西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民终7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礼拜寺东XX。

  负责人:武明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XX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小园村307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魏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西,河北XX律师。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中国XX公司提起上诉,并加盖公章,后虽又以中国XX公司的名义提起上诉,但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间,被上诉人沧州XX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XX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其无权就本案提起上诉;中国XX公司虽提起上诉,但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应视为未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XX公司未提起上诉处理。

  中国XX公司所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常XX

  审判员  付 毅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纪召雷

  书记员张晔


  • 2019-11-23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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