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高XX、忻某区兰某乡张某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9民终12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忻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忻府区,系李XX之弟。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XX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山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晋锋,山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忻府区兰村乡张野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XX,山西XX律师。
上诉人李XX、高XX因与被上诉人忻府区兰村乡张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野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6)晋090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高XX为张野村委会的村委委员,其组织施工的行为是履行村委委员的职责还是履行与张野村委会之间的合同义务,一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不清。如果高XX与张野村委会之间是合同关系,那么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进一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6)晋090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高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冯XX
审判员 杨 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