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XX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武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川1622刑初55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XX(小名“程某1”、绰号“血管”),男,1996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武胜县,农村居民。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6月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处罚款一千元,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3月2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处罚款五百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向彬,四川XX律师。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2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XX及其辩护人向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7日2时左右,段XX与邓XX、段X1等七人在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XX网红小豆腐门市外吃夜宵的时候,段XX、邓XX与旁边桌吃夜宵的陈X发生纠纷,陈X就通过刘XX喊来了滕X、吴X等人。刘XX、滕X、吴X等人与段XX、邓XX一方推打在一起。在吴X驾驶的小车上休息的被告人程XX看见吴X和段XX一方的人发生推打后,在不了解实情的情况下就拿起唯怡饮料玻璃瓶随意打了段XX头部一下,被打碎的唯怡饮料玻璃瓶的玻璃碎片飞溅在段X1脸部将段X1脸部溅伤。
2018年11月29日,经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段XX、段X1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举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程X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X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害人段X1已获他人赔偿,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程XX具有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本案为被告人程XX新发现的罪,应当撤销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程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XX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向彬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相关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7日2时左右,段XX与邓XX、段X1、毛X、石X、蒋XX、段X2等七人在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XX网红小豆腐门市外吃夜宵的时候,段XX与邓XX遇到了认识的陈X、陈X1等人在旁边桌吃夜宵。段XX与邓XX就去喊陈X喝酒,陈X拒绝喝酒,邓XX就用啤酒瓶砸了陈X背部一下,陈X就通过刘XX喊来了滕X、吴X等人。双方发生争执后,刘XX、滕X、吴X等人就用凳子、啤酒瓶、唯怡饮料玻璃瓶等物品与段XX、邓XX一方推打在一起。
在吴X驾驶的小车上休息的被告人程XX看见吴X和段XX一方的人发生推打后,在不了解实情的情况下就拿起唯怡饮料玻璃瓶随意打了段XX头部一下,被打碎的唯怡饮料玻璃瓶的玻璃碎片飞溅在段X1脸部将段X1脸部溅伤。
2018年11月29日,经武、段X1的损伤均为轻微伤。2019年8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程XX主动武胜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予以供述。
另查明:2019年5月13日,被害人段X1收到陈X、吴X、刘XX、滕X的赔偿款2000元,并对陈X、吴X、刘XX、滕X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公诉机关举出并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10月27日2时左右,武胜县公安局城中接电话181****3515报警后,受理此寻衅滋事案件登记情况。
2.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决定对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XX网红小豆腐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3.嫌疑人程XX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程XX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家庭、经历等事实。
4.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8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程XX主动武胜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
5.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武胜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扣押段XX持有的菜刀一把。
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实:武胜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调取电话号码为181****7467和199****1628、151****2320和157****7320从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30日的通话记录及机主信息。
7.谅解书及收条,证实:2019年5月13日,段X1收到陈X、吴X、刘XX、滕X赔偿款2000元,并对四人谅解。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邓XX、段XX进行行政处罚。
9.刑事判决书,证实:2019年4月19日,程XX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程XX犯该罪时羁押时间为47日。
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段XX、段X1、毛X的病历及报告单。
11.证人陈X的证言,证实:27日凌晨,陈X因拒绝隔壁的邀请喝酒而被啤酒瓶砸在背上,陈X给刘XX打了电话,刘XX等人过来就和段X2(段XX,下同)那桌的人打了起来,他们用啤酒瓶和板凳在互相砸对方。陈X听到有人在喊有人去拿刀出来了,陈X就往消防大队那条街跑了。当时过来的男子有滕X、吴X和一个外号叫“血管”(程XX,下同)的男子,吴X和“血管”的男子是过了一会儿再过来的。
12.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27日凌晨,陈X电话给刘XX说他被人打了,刘XX就喊滕X一起过去,后来滕X联系的吴X,后来吴X又和一个年轻男子一起过来的。刘XX一方到后就与另桌人员发生纠纷。过了两分钟,从对面公路绿化带出来了一个个子一米六左右的偏瘦男子,他过来后就在地上拿了一个啤酒瓶起来直接拿起啤酒瓶砸了段X2头部一下。之后段X2那边的两个人拿了两把菜刀出来,刘XX就往融恒时代XX那边跑了。在发生事情之前不认识和吴X一起来的男子,后来在一起吃饭的时候才认识的,他的外号叫“血管”。
13.证人滕X的证言,证实:27日凌晨2点钟左右,刘XX给滕X电话后,滕X就跟吴X打的电话。到了香江豪庭外面的网红小豆腐馆子,双方的人开始抓扯。抓扯后吴X娃就来了,来了后就也和对方打了起来。和吴X娃儿一起来的一个年轻娃,就拿了一个啤酒瓶子砸在了一个男子的头上,瓶子直接被砸碎了,滕X还看见对方有个女的脸上就流起血了,应该是被玻璃瓶子渣溅起伤到的。吴X娃就和那个年轻娃一起坐他们自己的车走了。
14.证人吴X的证言,证实:27日凌晨2点钟左右,吴X接到滕X电话后就开车和外号“血管”的男子一起过去的。到了后吴X就同一个个子瘦高的男子相互在推,外号叫“血管”的男子就拿了一个装唯怡饮料的玻璃瓶朝那个推吴X的男子头部打了过去,玻璃瓶被砸碎了,然后一个女的在喊在流血了。对方一个男子就往网红小豆腐馆子里面跑去拿菜刀,吴X看见后就跑到车上去了,外号“血管”的男子也上车与吴X一起开车走了。
15.证人邓XX的证言,证实:27日凌晨1点半左右,邓XX和段X3(段XX,下同)他们七个人在香江豪庭附近的网红小豆腐吃烧烤,遇到了陈X,邓XX喊陈X过来喝酒被拒,后邓XX拿了一个没有开的啤酒瓶扔了一下陈X的背,陈X就在打电话喊人过来,来了三个人,其中一个叫刘XX,先争吵了二三分钟后段X3就摸出电话报警,后面又从那个车子上面下来了人,其中一个人就从后面拿了一根板凳打段X3一个人,邓XX就去打电话报警,后打人的一群男子都跑了,石X和段X3两个人手上拿起刀在追刚刚从车上下来的哪些人,但是没有追到。看到段X1在流血,毛X走医院去了,后面警察就过来了。
16.证人石X的证言,证实:27日凌晨2时许,石X等人在香江豪庭附近的网红小豆腐去吃宵夜时,段X3和邓XX请另一桌的一个身材偏胖的男子喝酒被拒,邓XX用啤酒瓶扔向了那个身材偏胖的男子背一下。那个男子打完电话后又过了十几分钟,石X看到坐出租车来了三个男子,段X3看到情况不对就把电话摸出来报警,不知道又从哪个地方出来了三四个男子,他们一出来就开始打段X3,他们有的人用板凳在打,有的人用啤酒瓶在打,邓XX就跑到半边去打电话去了。过了一会儿看到段X1的脸上全是血,然后石X就往厨房里面去拿了一把菜刀,段X3手上也拿了一把,出去后就看到对方打段X3的人都跑完了。
17.证人蒋XX的证言,证实:27日凌晨,蒋XX七个人一起去网红小豆腐馆子吃东西,段XX和慧X因对方那个男子拒绝喝酒发生了争吵,不晓得哪个就砸了一个啤酒瓶子过去,之后对方那个男子就打电话喊人,对方先来了两个男的,段XX就报的警。对方都围着段XX在打,这时突然有人砸了一个玻璃瓶子过来,蒋XX看到另外一个女的脸上在流血了。对方几个人就跑了,然后段XX手上拿了把菜刀去追那些人,追了一会后段XX就回来了。
18.证人毛X的证言,证实:27日凌晨,毛X和段X3等七个人一起到网红小豆腐吃宵夜,因慧X和段X3叫另一桌认识的一个男的过来喝酒被拒发生了争执。看到隔壁这一桌身材偏胖的男子在打电话,打完电话没过几分钟就看到开了一辆车过来,过来后从车上下来两个人,后面来了一个男子拿起瓶子打在段X3的头上,打了以后另外的两个人就拿起板凳在打段X3,打了几下毛X看到段X1脸上全是血,然后段X3和石X去厨房一人拿了一把菜刀,毛X去劝段X3不要冲动,过后他拿刀的手对到毛X抬起来了一下,毛X受伤后就去医院去了。
19.证人段X2的证言,证实:27日凌晨1点钟左右,段X2七个人一起在网红小豆腐馆子去吃东西,慧X和段X3他们两个和另外那一桌上的一个男的吵起来,之后对方那个男的就打的电话。对方又过来了两个男的,段X3当时在那里就打电话报警。之后过了一会,对方又过来了两个男的,之后双方就打起来了,在打的时候对方有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的拿起一个啤酒瓶子就朝人群中间打过去,看到石X的老婆段X1脸上在流血,段X3和石X拿起菜刀从馆子里面冲出来,对方的人就跑了。
20.证人曹X的证言,证实:27日凌晨先后来了两桌人,段X3就去找陈X喝酒,陈X没有喝。过后曹X就到厨房里面做菜去了,出来后就看到段X3拿啤酒瓶扔在陈X的背上,那个惠X也一瓶啤酒丢在陈X的背上,陈X打电话后大概几分钟左右,刘XX(刘XX,下同)带起两个人过来了,段X3就拿出电话报警,过后又来了一个身材偏瘦的人,他在桌子上面拿了一个啤酒瓶,一瓶子打在段X3的头上,过后和刘XX一起来的两个男子也一起在打段X3。之后段X3和一个男子各拿了一把菜刀冲出去了。曹X出去的时候看到一个女的抓了一把纸把脸捂到,脸上全是血,曹X就打的120电话。
21.证人陈X1的证言,证实:陈X1与陈X等人在网红小豆腐里面吃东西吃到27日凌晨2时左右的时候,隔壁桌的段X2喊陈X喝酒,陈X没有喝。一个女的就用啤酒瓶砸到陈X的背上。过了五分钟左右,陈X1这边有四个男的过来了,有的就用胶凳子打对方的人,当时场面比较混乱,陈X1听见有玻璃瓶砸碎的声音,这时段X2方的一个女的就用手捂住自己脸,陈X1看见她的脸在流血。后来段X2就拿着菜刀冲出来,那些人都跑了。
22.证人王X的证言,证实:27日凌晨王X和刘XX、陈X、陈X1他们在一起喝酒,过了一会段X3、慧X他们七个人来了,段X3和慧X就喊陈X过去喝酒,陈X就不去,他们就发生了争执。看到段X3用啤酒瓶子扔了一下陈X,当时打在陈X背上。十几分钟后来了四五个男子,来了后先和段X3、慧X说了几句,然后其中一个男子就用凳子打段X3,另一个人就用啤酒瓶打了段X3一瓶子。
23.被害人段XX的陈述,证实:27日凌晨2点钟,段XX等七人在兴武大道路边的网红小豆腐烧烤店吃东西,旁边还有一桌客人在喝酒。惠X因为喝酒的事与另外一桌其中的一名男子发生了口角,惠X捡起啤酒瓶子扔在了那个男的背上,那个男的就用手机打了电话。大概过了10分钟,来了二三个男的,其中一个我认识叫刘XX,后又来了五六个男的,段XX拿出手机来报警。对方的一个人就拿了一啤酒瓶子砸到段XX头上,之后他们五六个男的就一起打段XX,用啤酒瓶子和凳子等物品把段XX打倒在地,段XX站起来之后就看见段X1也是满脸是血。之后段XX、石X就各拿了一把菜刀冲出去,回来之后警察和120救护车都来了,段XX和段X1一起到医院治伤去了。
24.被害人段X1的陈述,证实:27日凌晨1时许,段X1七个人在一家叫网红小豆腐的门市里面吃烧烤,旁边还有一桌人在吃烧烤。段X3和邓XX与隔壁一桌的一个男子争执起来了,邓XX就用啤酒瓶子扔了一下他们其中一个男子的肩膀,后这个男子在打电话。然后就来了一辆车,车上就下来了四个男子,段X3就打电话报警了。后面又从车上下来了几个人,下来后他们就开始打段X3,开始从车上下来的男子和后面下来的男子就在用板凳和啤酒瓶子打段X3,段X1就上去拉他们,然后啤酒瓶被打碎后溅的玻璃碎片就把段X1脸划破了。
25.被告人程XX的供述,主要供述:2018年10月27日2点钟左右,程XX在吴X的车内睡觉,吴X把车开到武胜县融恒对面的网红小豆腐外面停下来后就下车了。过了一会儿后程XX就听见外面很吵,就从车上下来,下来后程XX看见吴X和一个年轻男子在互相推,就走过去拉吴X和那个年轻男子,在拉的过程中从程XX后面来了一个男子把程XX的脖子掐到,放开后,程XX拿起桌子上面一瓶唯怡的玻璃瓶子,走到和吴X发生推搡的男子后面,用唯怡玻璃瓶子打了那个男子的头部一下,玻璃瓶子被打碎了,当时还有一个女子在旁边拉被打的那个男子,他们受伤没有不清楚。打完以后程XX就跑到吴X的车上去了。过后看到被打的那一边的人从网红小豆腐馆子里面拿起刀跑出来追,然后吴X就跑到车上来把车开走了。
2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法医鉴定段XX、段X1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7.陈X的辨认笔录,证实:陈X经对照片辨认后,分别辨认出段XX、吴X、滕X、程XX、邓XX;陈X对现场进行了辨认,系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XX外。
28.刘XX的辨认笔录,证实:刘XX经对照片辨认后,分别辨认出程XX、段XX、邓XX;刘XX对现场进行了辨认,系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XX外。
29.滕X的辨认笔录,证实:滕X经对照片辨认后,分别辨认出程XX、段XX、邓XX;滕X对现场进行了辨认,系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XX外。
30.吴X的辨认笔录,证实:吴X经对照片辨认后,分别辨认出滕X、刘XX、陈X、程XX;吴X对现场进行了辨认,系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XX外。
31.程XX的辨认笔录,证实:程XX经对照片辨认后,分别辨认出吴X、刘XX;程XX对现场进行了辨认,系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XX外。
32.段XX的辨认笔录,证实:段XX经对照片辨认后,分别辨认出邓XX、吴X、毛X、滕X、陈X、刘XX、陈X1。
33.段X1的辨认笔录,证实:段X1经对照片辨认后,分别辨认出陈X、程XX、吴X、刘XX。
34.邓XX的辨认笔录,证实:邓XX经对照片辨认后,分别辨认出段X1、毛X、段XX、陈X、刘XX。
35.石X的辨认笔录,证实:石X经对照片辨认后,分别辨认出陈X、刘XX、吴X、陈X。
36.蒋XX的辨认笔录,证实:蒋XX经对照片辨认后,分别辨认出段X1、邓XX、毛X、滕X、刘XX。
37.毛X的辨认笔录,证实:毛X经对照片辨认后,分别辨认出段XX、吴X、段X1、邓XX。
38.段X2的辨认笔录,证实:段X2经对照片辨认后,分别辨认出段X1、邓XX、段XX、滕X、毛X。
39.曹X的辨认笔录,证实:曹X经对照片辨认后,分别辨认出滕X、吴X、陈X1、石X、邓XX、段X1、陈X、刘XX。
40.陈X1的辨认笔录,证实:陈X1经对照片辨认后,分别辨认出刘XX、陈X、段XX。
4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勘验地点位于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XX外;勘验事由2018年10月27日2时14分许,武胜县公安局民警接报警称,在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XX外的“网红小豆腐”夜市店发生打架,请处警。附勘验笔录1页,现场方位图1张,照片10张。查明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42.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武胜县XX与凤凰城XX监控摄像头拍摄的2018年10月27日2时5分5秒至2时26分13秒的监控录像资料。系案发现场的人员参与经过和录像情况。
43.程XX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程XX曾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6月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处罚款一千元,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3月2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处罚款五百元。
4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程XX在值班律师曹春林见证下向武胜县人民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交与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证据已经控方庭审举证,辩方质证后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反映的事实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上述证据已由合议庭认证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用。
被告人程XX及其辩护人当庭未举出证据。
本院认为: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XX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XX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的后果,属于情节恶劣。被告人程XX的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程XX系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寻衅滋事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刑罚。
被告人程XX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XX有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害人段X1已获得他人赔偿,亦可适当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及出庭公诉人相关自首、认罪认罚、劣迹、他人赔偿、撤销缓刑合并执行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与公诉人相一致的相关被告人程XX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程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该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川162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程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中的宣告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程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予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47日折抵后即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XXX
人民陪审员 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