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与陈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民初5202号
原告朱XX,男,汉族,1974年1月21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人,身份证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罗东,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XX,男,汉族,1987年8月27日出生,现住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朱XX与被告陈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朱XX于2019年7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朱XX承担;剩余237.50元按规定退还原告朱XX。
审判员 唐建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