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X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112刑初1524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X,男,汉族,1993年8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初中文化。2019年6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东,云南XX律师。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X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在本院17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X及其辩护人罗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X在云南XX公司从事派单员工作。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钱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其手下的新员工但某某将每天收到的营业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到其微信账户下,总计金额31269元。2019年6月23日开始,被告人钱X将其保管的公司主管陈某某微信账户中其他员工上交的营业款,转到自己微信账户下,共计转款59572元,同时,在此期间被告人钱X还将自己办理业务收到的营业款共计7220元未按公司规定于当天上交公司,以上所得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游戏。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钱X害怕事情败露逃离公司。2019年6月29日22时许,民警在昆明市盘龙区XX将被告人钱X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X没有异议,且有经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本院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报告、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谅解书、书证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X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家属已替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本院在对其量刑时充分予以考虑。据此,本院为保护公司、企业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被告人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亭
审 判 员 张林敏
人民陪审员 刘晓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臧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