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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7)京0113刑初104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广吉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13刑初104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XX。

  被告人李X,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于2017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广吉,北京市XX律师。

  辩护人彭X,北京XX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XX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1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京顺检公诉刑变诉(2017)19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于2017年11月6日变更起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XX指派检察员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郭广吉、彭X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北京市顺义区XX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XX指控: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李X在北京市顺义区,以投资XX富XX公司内部交易股为名,宣传投资该公司内部交易股理财可以获利,要求参加者缴纳6000元、12000元、30000元三种等级之一的费用作为投资款获得加入资格并获得XX富邦网站账号,规定每个账号可以并且只能向下直接发展两人,设置点击奖、推荐奖、碰对奖、领导奖和固定分红五种返利方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现已查明,共124人参与该传销活动,涉案金额达373.04万元。被告人李X实施了参与设立工作室、提供POS机用于刷投资款、积极向他人宣传投资项目、开通报单中心为他人注册网络账户、定期向下线返钱等积极行为。

  2016年12月2日,李X被查获。

  公诉机关对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远程勘验笔录、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X组织、领导以投资内部交易股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庭后,辩解称其系自首。

  辩护人郭广吉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X参与了传销活动,但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没有依靠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并未因此获利,是受害者之一。现李X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辩护人彭X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X参与传销活动,不属于情节严重,应在五年以下量刑。该传销活动组织不严密、层级之间没有管理职能,被告人李X系自首,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李X在北京市顺义区,以投资XX富XX公司内部交易股为名,宣传投资该公司内部交易股理财可以获利,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6000元、12000元、30000元三种等级之一的费用作为投资款获得加入资格并获得XX富邦网站账号。该网站每个账号可以并且只能向下直接发展两人,设置点击奖、推荐奖、碰对奖、领导奖和固定分红五种返利方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被告人李X实施了参与设立工作室、提供POS机用于刷投资款、积极向他人宣传投资项目、开通报单中心为他人注册网络账户、定期向下线返钱等行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73.04万元。2016年12月2日李X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X的供述:XX富邦国际公司是一家研发游戏软件的美国公司,在今后的三到五年内在美国上市,并对外销售股权。我不知道公司负责人和其他领导,只知道赵X1是中国区总裁。我开始也是一个投资人,投资了9万元,是通过老乡吴X1得知该公司准备上市,现在购买股权以后可以赚钱,她给我观看了公司的宣传片,我觉得不错就投资了。后来我在顺义开拓市场,我是顺义的负责人。我会跟别人说我这里有一个不错的理财路子,问别人是否感兴趣,然后介绍这是家美国公司,打算近几年在美国上市,现在可以购买股权,购买股权就可以得到提成。

  我介绍陈X1购买了9万元的股权。2014年我通过朋友认识了陈X1,她一直从事理财相关工作,2015年我联系她说我这儿有个理财项目不错,她当时就同意了。我给她看了XX富邦XX的宣传片,并给她讲解相关政策及理财项目。后来我们商议在顺义成立一个工作室,张X1负责找房子,白X跟房东签的合同,地址在顺义区金紫银南XX,我们就在那里办公,具体包括学习XX富邦XX的宣传材料、给新的投资人讲课。前期是我负责讲课,后期主要是陈X1、张X1、赵X2、张X2等负责讲课,帮助新用户注册的是白X、张X2,这个团队我是最高领导人,工作室负责人是陈X1。讲课的主要手段是播放宣传片,这个宣传片的主要内容就是宣传XX富邦XX要在美国上市,现在可以提前购买股权,而且介绍新人购买股权可以得到奖励。我讲课的内容都是通过宣传片学的,我理解之后进行整理,再将整理的内容宣传给其他人。我讲课都是在笔记本或纸张上面书写,前两天我刚自己做了一个课件,还没有用。

  XX富邦网站可以进行的操作第一是打开网址,登录后出现“御X在天”界面的一个网页,点击“御X在天”四个字后,显示“恭喜您已经获得珍宝币”;第二是可以添加新会员,第三是可以在网站上面购买股权。“珍宝币”就是根据购买不同金额的股权每天点击后获得的回报。这些珍宝币可以用于报单(就是换成钱)和购买内部股。公司的返利方式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网上操作,就是通过登录XX富邦XX网址进行点击获取回报,第二类是动态奖励。1.推荐奖,就是推荐人员购买股权份数获得购买不同级别金额的10%。2.碰对奖,就是同时推荐两个人,就可以获得碰对奖。3.领导奖,就是我推荐的人,推荐新人碰对成功,我就能得到领导奖。4.固定分红,一年分红两到三次,按照投资人所购买股权多少进行计算,这些都是要等公司上市以后,才可以计算出最终是多少钱。目前来看,多介绍会员加入这个项目,我就能多拿碰对奖,就能多挣钱。

  新的投资人将投资款交给他的上一级的推荐人,再由推荐人扣除自己应得奖励后交给推荐人的上一级人员,扣完奖励后的钱,公司扣除25%,剩余75%的钱,按公司的要求是购买公司的电子币,但如果会员手里有电子币就可以互相购买(公司是不允许会员相互买卖电子币的),以此类推交回给公司。顺义XX推荐人所交的投资款最后都交到我这里,再由我扣除自己得到的奖励后,将钱交到我上一级姚X的手里。

  2.证人陈X1的证言:2015年7月份我通过朋友认识了李X,她跟我说有一个好的理财项目,就是XX富XX公司,她介绍这是一家荷兰的公司,注册地在开曼群岛,是做游戏代理销售的,今后将在美国上市,并对外销售股权,让我买这个公司的内部股,到时候只涨不赔。公司的负责人和其他领导我不知道,我知道赵X1是李X的上级,他是中国华北XX的销售总监。经过李X给我多次讲解,我在2015年7月28日投入了9万元,后来我又陆续投入一部分资金,到2016年1月份公司就不给我返钱了,我就不再投资了,现在李X和公司都不退我钱。

  投资人得到点击款、碰对奖款及提取本金,都是李X根据投资人在网上的点击及发展成员的情况,通过网银给我们转款。我发展的下线有张X1、徐X、王X3等人。我发展他们加入时,都是一单3万元,后来投多少我记不清了。我不清楚发展了几层,都是李X给我弄的层数,获得碰对奖我记不清了,就分了一次红,有8万多股。每股价值说是等着公司上市再定价,现在还没定价。我在这次投资中没有损失,获利记不清。李X自称是XX富XX公司销售部经理,在顺义区XX北XX租赁了一个工作室,李X在那里宣讲,还管收钱报单,都是她一手操作。我向别人推荐时就简单讲述,之后谁要是想细致了解,我就给带到李X的工作室去,让李X讲解,然后李X收钱办理。

  3.证人张X1的证言:2015年7月30日,我同学陈X1带我和李X一起吃饭,李X介绍自己是XX富XX公司负责华北地区拓展部经理,主要开拓该公司的业务,李X细致地向我介绍了这家公司,公司已经经过中国国家工信部批文可以到大陆地区发展,3年以后要上市,购买公司的内部交易股可以获得回报。

  我将钱给李X后,李X帮我在公司的网站上注册、购买并挂单,帮我用手机登录。该公司的网址时不时在变,我现在不知道网址是什么。网上有李X讲课的视频、李X手写的宣传材料和整理打印的资料,李X还在顺义区XX租了一间门面房做工作室,专门向人介绍公司的内部交易股,如何购买、获利等。通过介绍人员购买公司的内部交易股获得回报,发展越多的人员购买,获得的回报越多,赚的钱越多。李X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将钱转到每个人向李X提供的XX银行的卡上。每个月分15号和30号两次转点击率的报酬,推荐奖是推荐人员购买注册账号后当天支付给推荐人,分红每四个月一分,但是分的是股数,公司上市后变原始股。

  我只见过赵X1和李X两个人,赵X1是XX富XX公司的亚洲区域总监,他说他是中央党校的客座教授。我的上线是陈X1。我直接发展了屈某、张X5、张X2等十多个人。

  4.证人赵X2的证言:2015年8月底,陈X1打电话跟我说有一个很好的赚钱项目,让我过来看看,当天中午陈X1约我吃饭,当时一起吃饭的有李X、陈X1、张X1、徐X和我,陈X1介绍李X是XX富XX公司的人,说李X将这家公司的一个项目带到了顺义,之后李X向我们介绍了这家公司,说这家公司三年以后要上市,购买公司的内部交易股可以获取回报。李X、张X1、陈X1和我都给别人讲过课。我们讲课没有宣传资料,我们都是通过在白纸上手写,介绍如何购买、操作、获利。

  公司的老板叫赵X1、拓展部经理是李X。李X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将钱转到每个人向李X提供的XX银行的卡上。我的直接上线是陈X1,我知道陈X1发展了张X1、徐X、马X1和我。我直接或间接发展了陈X2、陈X3、陈X4等人。

  2015年12月份点击公司的网址就不能给我们返利了,我和下线人员投入的钱也收不回来,李X让我继续发展下线人员,通过发展下线人员不断有钱投入才可以继续运营,才可以继续给我们返利,后来我多次找李X,李X说她不管了。

  5.证人张X2的证言:2015年7月份左右,张X1给我介绍一个挣钱的项目,后来我就跟着张X1一起和李X吃饭。当时我相信张X1,就投资了12000元参与了这个XX富邦游戏联盟的项目,加入项目后,我需要下载一个链接到手机中,当时我不会弄,就找李X帮我操作。操作点击的时候确实能够按照约定的日期给我返还点击的钱,所以后来我又追加一个3万元,6个12000元的单。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后可以显示所购买内部交易股的客户层级,获得点击率的累计币数,还可以看到购买内部交易股的股数。内部交易股的价钱每天都在涨,也能进行兑换,但是没说每股的定价是多少。

  李X通过手机给我们转发宣传材料,在顺义区金紫银饭店南XX租了一间门面房做工作室,专门向人介绍公司的内部交易股,如何购买、获利等。李X告诉我们让我们多介绍人员购买公司的内部交易股,发展越多的人员购买获得的回报越多,赚的钱越多。

  李X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将钱转到每个人向李X提供的XX银行卡上。每个月15号和30号两次转点击率的报酬,推荐奖是推荐人员购买注册账号后当天支付给推荐人,分红四个月一分,但是分的是股数。我的上线是张X1,张X1的上线是陈X1,我直接发展了大概9个人。

  6.证人马X1的证言:2015年8月底9月初,陈X1介绍我了解该项目,后李X给我详细介绍了该项目,并介绍了推荐奖、碰对奖、领导奖、固定分红。我没见到该公司的相关手续,不知道实际上是否有该公司。我投资了3个3万,到2016年1月李X就不返钱了。我介绍了马X2、邢某、张X6、马X3。

  7.证人屈某的证言:2015年8月,陈X1把我带到工作室,认识了李X,李X给我上课,内容就是投资返利情况,并说是零风险。当时我投资9万,用李X的POS机刷的,还返利9000元碰对钱,怎么碰的不知道。之后我又投了2个1.2万,也给我返碰对奖,具体钱数记不清。我上线是张X1,张X1上线是陈X1,我下线是刘X3、杨某,刘X3下线是刘X4和焦X。我下面的人都是我发展的,是李X操作码得线,我只知道碰对钱。刘X3是我女儿,她没真的参与,是我以她名字进行投资。

  XX富邦就是通过熟人口口相传宣传内部交易股的,愿意买的就到李X公司再具体听李X讲,另外李X组织XX富邦的人建了一个微信群,李X在微信群发过一些关于XX富邦投资的宣传片。

  8.证人王X1的证言:2015年11月份,我朋友李X1跟我说她最近知道一个不错的挣钱项目,是购买一个叫“荷兰XX富邦国际公司原始股”的项目,因为李X1介绍不清楚,就把李X介绍给我,她说李X是这个项目在顺义的负责人,是她把这个项目引入顺义的,李X租了一个房子开工作室,专门经营这个项目。得知我打算购买原始股以后,李X就开始具体给我讲这个项目如何如何好,怎么赚钱之类的,并且给我详细介绍如何运作这个项目,我出资购买原始股,李X给我网址和账号。她让我每天上网点击一下就返给我钱,每月给我打一次返利钱,我一直可以点到公司上市为止。因为给我返利,我觉得不错,就介绍宣某、门X等人购买。但是到了2016年1月底,李X就不给我返利钱了,我就开始找李X、李X1要本金。但是李X就是不给我们退钱,打电话也不接。后来我们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

  9.证人刘X1的证言:2015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张X2跟我推荐了XX富邦理财项目,当天下午她把我带到顺义区XX北XX金紫银酒店南边一个门脸房内,当时屋里有好多人,张X2就给我讲课,后来李X、陈X1、张X1都给上过课。李X和我说这个投资项目不错,收益很好,8个月本金全都能挣回来,用手机操作就行,她给我一个网址,在这个页面输入操作的账户和密码就能登录。通过点击、推荐提成、EP窗口卖股份的方式挣钱。我后来推荐给了沈X2、李X2等六人。我下线的返钱是张X2给他们的,我不清楚获得的返利回报是什么钱。

  10.证人张X3的证言:刘X1告诉我这个项目,并把我介绍给了李X,李X负责给我讲解如何购买以及如何获利。我一共投了24000元人民币,最开始的12000元人民币交给了李X,第二次投的12000元人民币交给了张X2。把钱投给她们后由她们负责买,我们自己不会买,在网上怎么操作我就更不清楚了。我听李X说XX富XX公司是国家扶持的一个互联网项目,还看到过他们在党校照的照片,觉得这个项目挺靠谱的。

  我一共发展了七个人,其中有一个号是我自己。我投资第一笔时一共返利8800元人民币,后来第二笔投完后就一直没收到过钱。返利有一部分是张X2给我转的,还有一部分不清楚是谁给我转的。我只知道每天点击可以获得钱,介绍他人参加这个项目可以获得他人投入资金的10%,就是直推钱,还有领导钱。

  11.证人邢某的证言:2015年11月份,我通过张X2的介绍买了三份A网富农级别的内部交易股,共计36000元,过了几天,我获得了一些收益,觉得这个项目不错,就跟我的朋友刘X5、张X7介绍,让她们也买了一些内部交易股,她们俩就成了我的下线,我也能获得一些收益。2016年5月份,我又通过马X1买了三份A网富农级别和两份B网富农级别,共计60000元。这两天公司领导李X来顺义宾XX讲课,我去听了,我听过张X2、张X1、李X三个人讲课。我将现金交给张X2或马X1,她们帮我买,钱最后都给李X,具体怎么买不清楚。

  12.证人王X2的证言:我买XX富XX公司推出的内部交易股是通过陈X1介绍的。我介绍刘X6和牛X二人购买给我提成了。刘X6发展了蒋X和吴X2,不清楚二人是否发展下家。平时李X、陈X1在工作室给新成员上课,我买XX富邦股权的钱都给陈X1了。

  13.证人施X的证言:2015年8月6日下午,赵X2带我去找了一个叫李X的女子,赵X2跟我说李X是XX富XX公司拓展部的,负责开发市场的,可以通过购买这家公司的内部交易股赚钱。我一共投了90000元,我直接发展的人有郭某、许X等人,我是用林X和王X4的身份投的钱。网上有公司的宣传片、李X讲课时手写宣传资料,李X还在顺义区金紫银旁租了一间门面房做工作室,专门向人介绍公司的内部交易股如何购买、获利等,李X、赵X2、陈X1给他人讲课。公司有三个级别的内部交易股,通过介绍人员购买公司的内部交易股获得不同的回报。发展的人越多获得的回报越多,赚的钱越多。李X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将钱转到每个人向李X提供的XX银行的卡上。

  14.证人白X的证言:2015年的一天,李X以我的名义在石园金紫银南侧一层底商租过一个门脸房,租房合同现在找不到了。李X和我说自己不经常在这里,就让我帮忙用我的名义租房。我不知道房租谁交的,应该是李X在交。

  15.证人李X1的证言:我购买该项目是张X1告诉我的,张X1带我去听李X给我们讲关于这个项目的介绍。是李X帮我购买的,我把钱给她就行了。

  16.证人张X4、沈X1、郁某、刘X2、柳X等证人的证言证实各自参与该传销组织的时间、上下线人员情况、投资规则、投资情况等。

  17.证人高X的证言:高X系北京XX。证实李X在北京XX公司以北京市京昌源融建材中心名义申请过POS机业务。

  18.XX平板电脑、扣押清单、电子物证照片证实民警对被告人李X持有的XX平板电脑进行扣押的情况,该电脑内有XX富XX公司B计划启动会的宣传资料。

  19.远程勘验笔录、照片证实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对李X在XX富邦网站上名为868的账户进行远程勘验并固定证据。信息管理发件箱界面截图显示220于2016年1月28日向系统发信息,要求开通报单中心。市场管理界面截图显示网络上排序的情况,人员按照一定序列规律排列,每人只可发展2名下线。

  20.电子数据收集笔录、电子数据打印件、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17年7月27日9时20分至9时30分,民警对互联网上关于“XX富邦”的信息进行搜集,搜集的相关信息显示“XX富邦”是“击鼓传花”传销骗局。

  21.工作说明证实2017年5月20日,顺义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对“XX富邦”网址进行远程勘验,三个网址中有两个网址无法打开,一个网址的网站服务器在香港,相关后台数据无法调取。

  22.北京XX公司出具的商户结算账户信息、办理POS机提供材料、商户交易明细证实北京市京昌源融建材销售中心法人张X8于2015年7月28日授权李X以李X尾号为3814的XX账户作为该公司依据主协议发生的所有清算款资金付款账户,及该商户的交易、结算情况。

  23.账户历史明细证实被告人李X尾号为3814的XX银行卡的流水情况,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该账号每月定期会在同一日向较多的XX账户转账。

  24.建行银行卡账户明细证实姚X名下的尾号为2522的建行卡在2015年6月28日至2016年10月27日接收李X汇款的情况。

  25.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X到案的情况。

  2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X的身份情况。

  关于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综合评价如下:

  一、被告人李X是否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否系从犯。

  被告人李X虽然是经人介绍,以投资者的身份加入传销组织,但是其将该传销组织引入顺义区,并参与设立工作室,积极向他人宣传投资项目,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本案的传销活动借助网络平台进行,与传统的传销活动相比组织较为松散,层级之间没有管理职能。传销活动发起者、策划者、操盘者和其设立的互联网站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虽然是被告人李X将该传销活动引入顺义区,但是其并不是该项目的设局者,也不是网站的操控者,所得投资款并未占为己有,而是转账给了传销组织指定的账户,被告人李X在传销组织中处于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二、被告人李X是否系自首。

  被告人李X辩解称2016年12月1日其与马X1在顺义宾XX期间,张X2等人到宾馆与马X1发生口角,其一方报警并将投资理财的情况给民警说了。第二天,张X2又带人到顺义宾XX找她们吵架并动手,其一方又报警。12月1日公安机关尚未对其进行传唤,其已经将事情都告诉了民警,系自首。

  经查,被告人李X一方因投资人前来要钱,双方发生纠纷而报警,其一方报警的原因是双方发生冲突,认为对方滋事。在民警到现场后,被告人李X声称不欠投资人的钱,双方发生争吵,且被告人李X仅向民警说其公司是投资理财公司,总部在美国,上市后会返投资人的钱,并未提及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因此,其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并非自愿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构成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组织、领导以投资内部交易股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XX对被告人李X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指控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系情节严重,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X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X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X系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X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XX平板电脑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蔡 秀

  人民陪审员  陈汉民

  人民陪审员  郑谊群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XX


  • 2018-07-11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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