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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XX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 行政类
  • (2016)京民申451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广吉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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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民申45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阮X1,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阮X3,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阮X5,女,1974年4月1日出生。

  上述三再审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吉,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阮X2,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阮X1、阮X3、阮X5因与被申请人阮X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5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阮X1、阮X3、阮X5申请再审称,XXX收取唯一遗嘱继承人的费用,为立遗嘱人所立遗嘱出具的《律师见证书》应为无效。因为律师事务所收取遗嘱继承人的费用而与遗嘱继承人产生利害关系,其立场因此不再具有客观公正性。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遗嘱内容并非一人提问,一人录入电脑,该遗嘱内容并非立遗嘱人阮X4的原话,有他根本没有说过的很重要的话出现在遗嘱中,代书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字,缺乏代书遗嘱法定的生效条件。原审法院的判决对乔X4和阮X4所立遗嘱断章取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本案,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阮X2提交意见称,乔X4去世后,阮X4始终与被申请人一家共同生活。阮X4所作的律师见证遗嘱真实有效,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根据双方均认可的乔X4与阮X4共同所立之代书遗嘱,在乔X4去世后,乔X4的全部遗产已均由阮X4继承,即已全部归阮X4一人所有。阮X4对其所有的财产如何处理,属于自己的权利范围。根据本案现有的见证遗嘱、律师见证卷宗、律师见证人的证人证言、见证光盘等证据,可以认定阮X4立遗嘱时意识清醒认知正常,其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应为有效遗嘱。即阮X4本人表达了其两套住房和其他所有财产由阮X2继承的真实意思。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阮X1、阮X3、阮X5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阮X1、阮X3、阮X5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XX

  • 2016-12-29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再审申请人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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