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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如何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 婚姻家庭
  • (2019)鄂0984民初32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林律师
离婚协议中确定了抚养费,如果要增加抚养费,一是需要对方同意并有支付能力,二是我方有相当充足的理由和证据。 在上述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尽量帮助当事人达成所愿,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案件详情

  赵X1与赵X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汉川市XX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984民初3222号

  原告:赵X1,男,2008年*月*日生,汉族,汉川市人,学生,户籍所在地:汉川市,现住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理人:李X,女,1986年*月*日生,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址同上,系原告赵X1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湖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X2,男,1986年*月*日生,汉族,汉川市人,无业,住汉川市。

  原告赵X1与被告赵X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1的法定代理人李X、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杨**,被告赵X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1诉称:被告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李X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3月*日在汉川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李X抚养,被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20周岁止。但被告至今只支付7200元,尚欠22800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付。又,原告现生活在武汉,所约定的抚养费不足以支付其学习、生活费等实际所需费用。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2800元(2017年3月22日起计算);2.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每月支付1800元,并一次性支付剩余9年抚养费共194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赵X1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李X的身份证各一份。拟证明原告、法定代理人李X的基本情况及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

  证据二: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拟证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李X与被告协议离婚的事实;

  证据三:收条一份。拟证明原告每月参加课外补习的辅导费用为2000元;

  证据四: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条。拟证明原告居住的租房月租金为1200元。

  被告赵X2辩称,其拖欠小孩抚养费事出有因,系因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李X向被告催要抚养费时言行过激,其才不愿意继续承担,他想抚养小孩。

  被告赵X2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其身份情况。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一、二无异议,对证据三有异议,认为不是正式收据,不予认可;对证据四有异议,认为原告的母亲李X系与其家人在一起生活,故租金不应由被告承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原告于庭后补充提交了补课证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合同、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聊天记录、住院病人费用结算票据,拟证明原告需增加抚养费的事实。

  对上述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被告有争议的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2.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3.对原告于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无法证明所支出的事项为原告生活所需的必要费用,故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原告赵X1之母李X与被告赵X2在汉川市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证(离婚证字号L420984-2017-*****),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婚生子赵X1,9岁,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婚生孩子赵X1壹仟元整,直到孩子满20周岁为止”。后被告赵X2支付了7200元抚养费后,下余抚养费用未按约支付,为此,原告起诉。

  另查明,被告赵X2已于2019年11月20日向原告赵X1之母李X支付抚养费用248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赵X1之母李X与被告赵X2于2017年3月*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合法有效,被告赵X2应按此协议履行义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原告所诉请的第一项的抚养费用,原告该项诉请已实现,故本院再无判决必要;原告诉请的第二项,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X1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X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熊*


  • 2019-12-12
  • 原告
  • 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达成当事人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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