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2019)前0103民初8834号
案件简介:
原、被告于1991年按风俗举行结婚仪式,1994年11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育有三女,现均已成年。双方共同修建有三栋房产,其中位于偏坡村二栋、修文县一栋(与他人合建)。多年来,被告因嫌弃原告生育三个女儿,没有生育儿子,长期对原告及子女进行殴打以及语言攻击,此外一经闹矛盾就离家出走长时间不跟原告联系,对原告实施冷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已长达五年时间。2019年6月3日,因土地征收,被告领取了征地补偿款147791.42元。
办案经过:
某一天,接到委托人的电话,希望我可以代理他的离婚案件,是她妻子起诉离婚,他们已经分居多年,他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分割他父母土地的拆迁款他不能同意,后约在办公室沟通以后,接受委托,并立即与法院联系,提交案件代理材料及阅卷,并领取了传票。
案件结果:
因原告同意离婚,因此本案中主要针对离婚财产分割,一个是拆迁款,另一个是自建房,因我当庭提出,自建房没有产权,不能进行处置,法院认可,当庭剔除对方该项请求,对于拆迁款,我通过向村委会调取证据证明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后又经过法官组织进行调解,最终调解结案:
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
拆迁款对方无权分割,因此对方放弃。
审判人员:岑兰
裁判日期: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