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822刑初14号
2018年10月16日,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韩XX、孙X、柏X、张XX、吴XX、贺XX、洪XX、孟XX、王X、朱XX等犯诈骗罪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盘踞判决:
一、被告人韩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孙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人吴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四、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五、被告人柏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六、被告人孟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七、被告人朱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八、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九、被告人贺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十、被告人洪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一、扣押被告人韩XX、孙X、柏X、张XX、吴XX、贺XX、洪XX、孟XX、王X、朱XX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75万元,依法返还给陈某某等被害人;责任被告人退赔其余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