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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犯刑事诈骗罪,判三缓四,监外执行

  • 刑事辩护
  • (2020)湘0822刑初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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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的公司从事相当于业务员工作,在公司的相关事情上作用非常小,是从犯某,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积极赔偿,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

案件详情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822刑初14号

2018年10月16日,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韩XX、孙X、柏X、张XX、吴XX、贺XX、洪XX、孟XX、王X、朱XX等犯诈骗罪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盘踞判决:

一、被告人韩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孙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人吴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四、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五、被告人柏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六、被告人孟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七、被告人朱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八、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九、被告人贺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十、被告人洪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一、扣押被告人韩XX、孙X、柏X、张XX、吴XX、贺XX、洪XX、孟XX、王X、朱XX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75万元,依法返还给陈某某等被害人;责任被告人退赔其余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 2020-07-20
  • 桑植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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