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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实际召开股东会,所做公司决议不成立

  • 公司经营
  • (2019)津0112民初350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天津三月风律师...律师
通过承办律师对案件的分析讨论,找到法律中对公司决议有瑕疵的情况规定的新的救济途径,即不通过了公司决议无效及公司决议可撤销进行救济,而是直接起诉公司决议不成立,由此,承办律师在重新起诉时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涉诉决议不成立,该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件详情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 津012民初3508号

  原告:高XX,男,19XX年XX月25日生,朝鲜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XXX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X,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曲X,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港高XX与梨双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20XXXXXXX61838D。

  委托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XX,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张XX,男,196X年X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XXXX8号楼6单XX,公民身份号码120103XXXXXXXXXXX10。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女,住天津市河西区XXXX号楼202室。

  原告高XX与被告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第三人张XX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论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XX向本院提出诉论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XX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2.判令XX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上述决议的变更登记:3诉讼费由XX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高XX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决议的变更登记包括两项,一是经营范围的变更,二是修改公司章程。事实和理由:XX公司有两名自然人股东,即高XX和张XX,持股比例各占50%。张XX在几年前曾伪造高XX签字欺骗公司登记机关,私自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高XX变更为张XX,假借公司名义侵犯高XX的合法权益。2018年5月28日,张XX在股东会决议上再次伪造高XX签字,并持该股东会决议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登记,同时修改公司章程。实际上,因XX公司举报高XX涉嫌刑事犯罪,高XX自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正在羁押服刑,故不可能出席2018年5月28日的股东会,也不可能在决议上表决签字,高XX的签字只能系张XX伪造。XX公司及张XX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国公司法及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严重扰乱了公司登记管理秩序,严重侵害了高XX的合法权益,故高XX诉至本院。

  XX公司、张XX承认高XX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XX公司、张XX承认高XX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XX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二、被告天津XX公司于本判央生放后五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撒销2018年5月28日的变更登记。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天津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 道 申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司马守卫


  • 2019-10-23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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