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XX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06民初4071号
原告:徐XX,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奇,安徽XX律师。
被告:李X,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长江路8号南XX(长江路边面朝南)西起数第7、8、9、10框架结构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1803205B。
负责人: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该公司员工。
原告徐XX诉被告李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XX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XX负担。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