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终108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炯人,山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XX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何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山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XX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谭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西XX,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XX,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赵XX、上诉人青岛XX公司、上诉人青岛市XX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xx居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XX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362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青岛XX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362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青岛市XX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36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綦XX
审判员 徐 明
审判员 潘红燕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