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赵XX、青岛德*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7)鲁02民终1089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艳辉律师
发回重审

案件详情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终108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炯人,山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XX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何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山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XX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谭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西XX,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XX,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赵XX、上诉人青岛XX公司、上诉人青岛市XX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xx居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XX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362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青岛XX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362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青岛市XX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36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綦XX

  审判员  徐 明

  审判员  潘红燕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XX


  • 2018-10-30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