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青岛XX公司、山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9)鲁1424执551号之二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艳辉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4执5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辉,山东XX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XX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临邑县经济开发区段南XX(华兴路南首东XX)。

  法定代表人:庄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X(山东XX公司法务)。

  申请执行人青岛XX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XX公司买卖合同一案,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山东XX公司偿还欠款本金XXX.85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2033.5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在诉讼期间被执行人山东XX公司给予申请执行人青岛XX公司3664.5元,故本案以XXX.35元为货款基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东XX公司当庭过付本金282796元,于2019年9月20日前支付本金标的的27%为586356元,2020年1月17日前支付本金标的的30%为651506元,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剩余本金651029.85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费2398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XX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424执5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XX


  • 2019-09-17
  • 临邑县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执行到位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