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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8)鲁0213民初88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艳辉律师
撤诉

案件详情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3民初888号

  原告:兰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山东XX律师。

  被告:王X,男。

  原告兰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兰X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X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立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XX


  • 2018-03-21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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