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3民初888号
原告:兰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山东XX律师。
被告:王X,男。
原告兰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兰X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X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立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