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5民初3767号
原告:董XX,女,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莱西XX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XX,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山东XX律师。
原告董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刘XX作为本案债务人**(已死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遗产。因此,刘XX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增祥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