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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诈骗35万元案件,经过辩护获轻判

  • 刑事辩护
  • (2019)鲁0203刑初1202号
刑事辩护
郑丽芳律师 在线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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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属于接触类诈骗案件,涉嫌诈骗金额35万之多,所以量刑处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因本案的被害人要求一次性赔偿35万元才可能为被告人出具谅解书,被告人及家属没有能力偿还,所以本案没有取得谅解书,也没有进行退赃。但是辩护人结合本案的证据情况做出了适当辩护意见,所以最后的结果也是不错的。

案件详情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鲁0203刑初120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郑丽芳,山东XX律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及其辩护人郑丽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何XX以何XX的假身份与成X相识,后何XX以帮助成X索债、有急事、父亲出车祸、购买家具、订婚等理由,先后骗取成X合计人民币353100元,挥霍。案发前,被告人何XX退给成X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何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XX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XX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X诈骗金额应为有欠条印证的38500元。被告人无前科,奔驰犯罪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何XX以何洋洋的假身份与成X相识,后何XX以帮助成X索债、有急事、父亲出车祸、购买家具、订婚等理由,先后骗取成X合计人民币353100元,挥霍。案发前,被告人何XX退给成X人民币3000元。

    后被告人何XX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何XX的供述,被害人成X的陈述,证人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成X提交的被骗款项明细,欠条,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X诈骗金额应为有欠条印证的38500元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6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何XX退赔被害人成新田三十五万零一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赵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x

    书 记 员  张XX


  • 2019-12-31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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