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鲁0203刑初120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郑丽芳,山东XX律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及其辩护人郑丽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何XX以何XX的假身份与成X相识,后何XX以帮助成X索债、有急事、父亲出车祸、购买家具、订婚等理由,先后骗取成X合计人民币353100元,挥霍。案发前,被告人何XX退给成X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何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XX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XX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X诈骗金额应为有欠条印证的38500元。被告人无前科,奔驰犯罪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何XX以何洋洋的假身份与成X相识,后何XX以帮助成X索债、有急事、父亲出车祸、购买家具、订婚等理由,先后骗取成X合计人民币353100元,挥霍。案发前,被告人何XX退给成X人民币3000元。
后被告人何XX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何XX的供述,被害人成X的陈述,证人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成X提交的被骗款项明细,欠条,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X诈骗金额应为有欠条印证的38500元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6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何XX退赔被害人成新田三十五万零一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赵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