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XX刑事裁定书
(2017)浙0481刑初108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X,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海宁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浙江省海宁市。因本案,2017年10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陈X,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浙江省。因斗殴,2005年5月2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决定治安拘留五日。因本案,2017年10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张XX,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浙江省。因斗殴,2005年5月2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决定治安拘留五日。因本案,2017年10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黄莎莎,上海XX律师。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7]1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X、陈X、张XX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顾X、陈X、张XX盗窃罪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顾X、陈X、张XX盗窃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志华
人民陪审员 金德香
人民陪审员 王国梁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