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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纠纷

  • 合同事务
  • (2018)沪02民终1073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易辰律师
成功取得维持原判的结果,当事人未被判决承担责任

案件详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沪02民终107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X,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车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星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车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车XX,董事长。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易辰,北京XX律师。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北京XX律师。

  上诉人蒋X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红星XX公司、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1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X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不履行法定职责赴红星XX向王XX进行调查取证,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认定上诉人向三被上诉人名下位于红星XX内的XXX开门窗店购买门窗及安装服务,上诉人与该门窗店代表的XXX开(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创开公司)订立了门窗安装服务合同,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及三被上诉人公开的先行赔付承诺,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海XX公司、红星XX公司、上海XX公司辩称,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蒋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海XX公司、红星XX公司、上海XX公司共同赔偿蒋X门窗款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3,5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3,500元为基数)。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创开公司入驻上海XX公司名下红星XX。2017年4月3日,蒋X与创开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定制不锈钢雨篷,约定总价款为33,500元,并上门测量。2017年4月8日,蒋X刷卡支付33,000元,POS机终端商户为“苏州XXX开阳台封装有限公司”,创开公司向蒋X出具33,000元收据。后创开公司上门安装了部分不锈钢框架。2017年9月,创开公司从红星XX撤柜,被告方表示创开公司未办理相关撤场手续即撤柜。蒋X与红星XX多次交涉要求解决未果,遂涉诉。

  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中,根据蒋X提供的销售合同、测量单以及银联商务签购单等相关证据材料,法院无法确认蒋X与创开公司签订的本案诉争合同是在创开公司设立在上海XX公司所属的红星XX内的门店内发生,且根据双方多次磋商的情况来看,被告方亦始终未确认承担蒋X诉争的合同义务。因此,蒋X要求被告方承担诉争合同义务缺乏依据,蒋X可另行向合同相对方主张相关合同权利。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蒋X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上诉人蒋X主张其与创开公司签订的本案诉争合同是在创开公司设立在上海XX公司所属的红星XX内的门店内发生,但仅凭上诉人目前提供的销售合同、名片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上述观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蒋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上诉人蒋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冬寅

  审判员  李迎昌

  审判员  黄 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叶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 2019-01-03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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