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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深圳市XX公司、李*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9)粤0306民初163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向丹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16312号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XX。

  法定代表人郑XX。

  委托代理人向丹,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XX。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江XX,广东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

  上列原告与两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加工款,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XX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13562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8日起以113562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李XX对被告深圳市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公司加工款1135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3562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6元、保全费1093.09元,由被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被告李XX对此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杨XX

  书记员  苟XX


  • 2019-07-03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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