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14735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
法定代表人余X。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丹,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李XX,男,汉族,1979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上列原告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深圳XX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13751.14元及罚息,罚息以欠款113751.14元为本金按照“付款协议书”月息2%罚息从2018年5月26日起直至付清之日;2、被告李XX对被告深圳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罚息的起算时间为2018年8月26日。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公司支付报酬113751.14元及违约金(以113751.1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8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XX对被告深圳XX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6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燕文
人民陪审员 王斯武
人民陪审员 赵 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XX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