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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何XX向其父亲追讨抚养费,获得胜诉判决。

  • 婚姻家庭
  • (2019)粤0111民初2750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名取律师
根据法律的规定,为原告追讨相应的抚养费。

案件详情

  本案中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2017年10月23日,被告和原告的生母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其生母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但随着小孩的年龄增高,以及生活开支的加大,仅仅靠原告生母一人工资不能维持,为此,有与被告协商抚养费一事,但由于被告与原告生母关系恶化,拒不支付抚养费。故诉至法院进行追讨。

  在庭审中,被告何X辩称:起初是因感情破裂,原告母亲强烈要求离婚,并以死相逼,被告与原告母亲商定,抚养权归女方,并负责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现女方又以女儿名义起诉,实属无理取闹。若原告母亲承担不起小孩的抚养,不应该让女儿去读那么昂贵的幼儿园。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出生,父亲为被告何X,母亲为魏xx。2017年10月23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婚后育有一女孩,女儿何Xx出生于2015.12.7出生,归女方抚养至成年(并负责抚养费)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离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虽然原告的父母在离婚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女方负责抚养费,但并不能免除被告作为原告父亲的法定抚养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抚养费支付标准应参照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数额,按1500元/月计付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被告何X于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何Xx抚养费1500元。

  二、驳回原告何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X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何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何Xx)。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三个月内即作出判决,极为高效,尽管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不抚养小孩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但该条款不能过于扩大理解,尤其在小孩成长中,抚养的一方不能维持时,更因以此认定该条款的违法,进而保护了小孩的合法权益。题外话,后续被告一直在按月支付抚养费,各方也皆大欢喜。


  • 2019-10-16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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