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 )粤 0307 民初 12411 号
原告:XX,男,汉族,X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号,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XX,男,汉族,X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号,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被告:XXX,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o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o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南,北京市XX律师。
被告:XXX,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XXX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XXX元;二、被告XXX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XXX、XXX、X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事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XXX工程款XXX元;
二、被告XXX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我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X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