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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朋友义气帮忙替考被抓,律师取保缓刑均被采纳

  • 综合类型
  • (2019)粤0112刑初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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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誉群律师团队律师
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权益,获得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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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朋友义气帮忙替考被抓,律师取保缓刑均被采纳

  一、2017年以来,梅X明知同案人是利用他人身份资料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情况下,依旧介绍并提供了他人的身份证、毕业证等信息资料给同案人。2019年9月,同案人在广州市黄埔区内参加考证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后民警到场将同案人抓获,并现场缴获假身份证1个、手机1部。2019年9月,梅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随后律师介入此案,为其做申请取保的工作,后被采纳,梅X暂时人身自由。

  三、公诉机关对该案进行公诉,认为:同案人伙同梅X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均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梅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梅X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对被告人梅X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四、法院认定:被告人梅X明知同案人利用他人身份资料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仍多次向同案人提供他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信息,系代替考试共犯,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梅X犯代替考试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X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19-12-20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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