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X故意毁坏财物被抓,律师为其取保并助其缓刑
一、2019年5月许,被告人钟X和其他同案人因工资纠纷,一同去到花都区万达水上乐园三、四楼的机械控制房,使用手脚或观场的铁棍对隔音墙进行破坏。经物价鉴定,涉案吸音墙面损失价值为27256元人民币。2019年6月,公安人员抓获钟X及其他同案人。
二、律师与检察院沟通,让钟X取保候审,获得检察院采纳,允许其取保候审。
三、在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X有坦白及赔偿谅解的处罚情节,并和律师交换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钟X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
四、律师提出被告人钟X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偶犯、初犯,请求判处被告人缓刑。
五、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X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钟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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