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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故意毁坏财物被抓,律师为其争取缓刑

  • 综合类型
  • (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2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誉群律师团队律师
律师创造条件,消除社会矛盾,为当事人争取赔偿谅解的情节,以及发现案中有自首情节,多方结合,使得当事人获得缓刑的最好结果。

案件详情

  吴X故意毁坏财物被抓,律师为其争取缓刑

 

  一、2015年5月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X去到前女友黄X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大道的住处楼下,发现前女友黄X与被害人罗XX一起,心生不忿,用拳头殴打并追赶被害人罗XX。在追打被害人过程中,被告人吴X持地上水泥砖块砸到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头部流血,并持砖块砸坏被害人停放在现场的白色小车前后挡风玻璃等部位。黄X拉住被告人吴X后,被害人趁机离开现场。被告人见黄X报警遂乘坐摩托车逃离现场。约半小时后,被告人吴X再次返回现场持水泥砖块砸被害人的白色小车,造成该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前车头两边大灯等多处损坏,经鉴定,该车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2445元。2015年7月,被告人吴X经传唤到案。

  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处刑罚。

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通过律师的介入,被告人吴X家属与被害人罗XX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吴X赔偿了罗XX人民币5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其创造最优于吴X的条件。

  四、法院认定,被告人吴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X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X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是由于感情纠纷引发的犯罪,且被告人吴X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吴X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吴X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2015-10-29
  • 增城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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