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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中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8)京0116民初665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纪星律师
律师介入助我方当事人追回三百六十多万元的柴油款

案件详情

  北京XX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6民初6650号

  原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XX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莉媛,北京XX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北京XX怀柔区迎宾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宁XX律师。

  原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与被告中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中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XX公司立即支付我公司柴油款XXX.32元;2.支付自2018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XXX.32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3.诉讼费由中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3日,中XX公司成贵铁路项目经理部与中国XX公司签订《柴油购销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XX阳公司改制,在此基础上,成贵铁路项目经理部于2016年11月1日与我公司签订《柴油采购合同》。2018年8月15日,为拖欠货款,中XX公司项目部无故终止合同,2018年8月20日,双方进行结算,共发生柴油款356XXXX4826.32元,已付款298XXXX1500元,诉讼过程中中XX公司支付了我公司200000元柴油款,尚欠XXX.32元,双方就该欠款多次协商未果,我公司认为,中XX公司累计拖欠货款XXX元至今,且于2018年8月20日在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另寻第三方供油的行为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起诉,希望法院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XX公司辩称,只认可与中XX公司之间的合同,对欠款金额无异议,按照合同约定,我方并未违约,同意在2019年8月20日前付清,不存在利息损失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3日,中XX公司成贵铁路项目经理部(甲方)与中国XX公司(乙方)签订《柴油购销合同》,主要约定:乙方为甲方供应成贵铁路CGZQSG8标第三项目分部工程所需车辆及机械设备用柴油;结算及付款方式为:乙方所供柴油以甲方指定收料员签收票据数量作为结算依据,在每月20号对单结算,在下月10号前支付乙方上月结算柴油款金额80%由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乙方,剩余20%累积下一结算周期结算,乙方必须提供与结算金额相等的柴油销售增值税务发票;违约责任:……,甲方需按时支付油款,若无故拖欠油款乙方有权停止供油,若解除合同甲方一个月内付清乙方油款……。2016年11月,中XX公司(乙方)与中XX公司(甲方)签订《柴油采购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柴油;结算付款:先货后款,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真实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按项目部每月XX金计划付款,甲方有权认为乙方提供合法发票是付款前提,合同履行完毕,剩余柴油款在1年内付清。2018年9月,中XX公司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中XX公司支付柴油款XXX.32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XX公司向本院提供2017年12月16日的承诺及2018年8月20日的结算书支持自己的主张,上述证据分别载明:承诺,中XX公司:我成贵铁路三分部承诺在2018春节前最后一次拨款后欠你公司货款不高于500万人民币,特此承诺;结算书,(甲方)中XX公司成贵铁路项目经理部,(乙方)中国XX公司、中XX公司,甲乙双方于2014年1月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04cg3-wzcg-2014-0007的柴油购销合同,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04cg3-wzcg-2016-0005的柴油供销合同,供货人均为禹业海,截至2018年8月20日止,合计供应柴油总金额为356XXXX4826.32元,物XX部已入账金额356XXXX4826.32元,已付款298XXXX1500元,欠款XXX.32元,其中XXX.31元未开具发票,此结算结果双方已核对确认,且无异议;此为末次结算,此后乙方不得已(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增加材料款或其他索赔要求,待甲方付清剩余材料款后,本协议涉及的合同、协议等全部自动失效。中XX公司对承诺及结算书的真实性均表示认可,认为2018年春节前剩余支付款项是低于500万元的,春节后供货190多万元,付款120多万元,加之未付款项约500万元,并未违约。中XX公司认为第一份合同的付款方式是不低于80%,第二份合同是在第一份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本案审理过程中,中XX公司以中XX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支付200000元柴油款为由,将支付柴油款数额变更为XXX.32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XX公司(乙方)与中XX公司(甲方)签订《柴油采购合同》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2018年8月20日的结算书,双方对欠款金额及欠款中XXX.31元未开具发票的事实无争议。按照合同中关于“甲方有权认为乙方提供合法发票是付款前提”的约定,欠款中未开具发票的XXX.31元支付条件不成就,该款应认定为合同中约定的剩余柴油款,依合同约定应在1年内付清,中XX公司主张中XX公司立即给付该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中XX公司已出具发票的柴油款,中XX公司应履行还款义务,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中XX公司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中XX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中XX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XX公司柴油款XXX.01元;

  二、驳回中国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XX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17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7804元(已交纳);由中XX公司负担17813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XX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XX


  • 2018-11-21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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