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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职务侵占,律师为其争取缓刑

  • 综合类型
  • (2020)粤0114刑初12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誉群律师团队律师
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权益,争取到了缓刑

案件详情

何X职务侵占,律师为其争取缓刑

一、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何X利用其担任某公司跟单员的职务便利,通过其管理的公司微信账号(微信号:×××)收取客户货款,后转入自己个人微信账号,共计21399元;通过该微信账户绑定的被害人邓某的中国银行卡充值到微信账户,再转入自己个人微信账号,共计16289元。通过公司支付宝收取客户货款后转入自己账户,共计67650元。通过其个人微信账户私自收取客户货款共计110561元。
二、综上,被告人何X通过上述方式侵占某公司的财物共计215899元。
2020年3月31日,民警在某公司将被告人何X抓获。

三、本律师通过会见何X,与公安、检察院、法院进行多方争取,并与受害人联系,为何X创造缓刑的条件。

四、最终与公诉人达成有利于对何X的共识,认定何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何X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建议适用缓刑。

五、律师在庭审中也为何X据理力争,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积极还款、取得谅解,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2.被告人认罪认罚,不具社会危害性,是初犯、偶犯;3.其家里有三岁小孩需要照顾,还有家人需要照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六、法院审理结果: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犯职务侵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且被告人何X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2020-07-09
  • 花都市(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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