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特14号
申请人:魏X,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苏X,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秀,北京市XX律师。
申请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魏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XX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魏X、苏X、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20年5月7日经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北京XX公司给付魏X、苏X合同款七十万七千八百二十元及违约金七万零七百八十二元,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前给付二十万元,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前给付二十万元,余款三十七万八千六百零二元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前付清;
二、如北京XX公司就上述款项有任一笔没有按时支付,魏X、苏X可就协议第一项中的未支付的剩余全部款项包括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双方就此再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魏X、苏X与北京XX公司于二O二O年五月七日在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编号为京顺sy1400调0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棋其格
二O二O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