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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成功帮助承租人索回未产生的租金和电费

  • 合同事务
  • (2019)京0105民初7926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云秀律师
在被告坚持租赁合同未解除,即便解除也属于原告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律师从证据角度出发,帮助原告认定为协议解除,并索回了未发生的租金和电费。

案件详情

北京市朝阳区XX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79261号

  原告(反诉被告):徐X,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秀,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曹X,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曹XX夫),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反诉被告)徐X(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曹X(以下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秀,被告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6月30日解除;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剩余租金38278.86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预付的电费796.8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3月7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层X单元X的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租期自2019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每月租金14722.64元,押一付六,如因承租方原因单方解除合同,则出租方无须退还承租方所交付的押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9年3月7日向被告支付6个月租金和押金共计103058.48元。原告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经被告同意,原告于2019年6月30日腾空房屋并交还钥匙。之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结清电费,但被告均置之不理。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并反诉称:到现在我都没有收到涉案房屋的钥匙,所以腾空房屋这一项不成立。6月28号原告提出她有事不租这个房了,按照合同约定,需提前30日向我方提出。所以6月30号租赁合同解除是不成立的。不同意退还租金,到现在我们双方没有交接。我们之前的沟通是原告要转租这个房子,如果租出去,我们所有的费用可以退给原告。原告把钥匙给中介了,没有给我。签订合同时,口头约定是一年的租期。所以中介的费用是我们来付,现在才租了三个月。电费我们同意退还。我们提出反诉,反诉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合同于2019年10月24日解除,并判令原告支付2019年9月18日-2019年10月24日的租金18157元,2、判令原告返还中介佣金14722元;3、判令原告赔偿装修损失包括地毯9559元、墙壁刷漆的费用3900元、保洁费用300元;4、要求原告支付免租期2019年3月8日-2019年3月17日共十天的租金4907元;5、要求原告赔偿双倍违约金29444元。

  原告针对反诉辩称: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关于解除合同的时间,双方是在2019年6月30日协议解除的,双方已经于2019年6月28日通过微信沟通合同解除事宜,被告回复的是好的,且被告在查验房屋时也是要求被告代理人去现场进行查验,同时要求原告帮忙对外转租,都能表明被告同意原告提前退租。第二项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第三项反诉请求和本案没有关联性,装修是双方建立合同之前的装修,即便是有房屋使用期间的损害,被告查验当天也未提出异议。原告提出退租时,被告也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关于免租期请求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在实际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中,在3月17日以后,在此之前,房屋由被告装修,原告并没有实际使用房屋,按照日常逻辑来讲,免租期装修完之后也不能立刻使用房屋,而是应该有一段时间空置,所以被告的请求请法院依法驳回。就双倍赔付违约金,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双方是协商解除合同,在原告交付房屋时,被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提出让原告承担解约的违约责任,而是另行解约出租,原告不存在解约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7日,原告(乙方,承租方)与被告(甲方,出租方)、北京XX公司(丙方,居间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称涉案合同),约定被告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免租期为2019年3月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共10天,租赁期自2019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每月租金为14722.64元,租金以及押金的支付方式为押一付六,押金为14722.64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六个月的租金以及押金共计103058.48元。合同约定“如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无须退还乙方所交付的押金”。

  2019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微信,称“不好意思哈姐,我这边有点急事得回家,等不及转租了,这个六日就得搬走,按违约算吧,搬完我给您打电话验收。”被告回复“好的”。原告以此主张双方已经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称回复“好的”的意思是知道这个事儿了,原告要搬走其也没有办法,不是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

  2019年6月30日,北京XX公司出具《钥匙收条》:“兹收到徐女士交来位于北京市龙湖XX星X的钥匙一把”。交钥匙人签字为原告。

  2019年6月30日,原告(甲方)与北京XX公司(乙方)签订《钥匙托管协议》,约定原告把涉案房屋的门户钥匙交予北京市XX公司管理,方便其随时带客户看房。

  庭审中,原告称于2019年6月30日彻底搬离了涉案房屋,被告前往涉案房屋进行了交接。被告称2019年6月29日确实去过涉案房屋,是因为原告称其要搬走,但是双方在当日未就退租金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

  经询,被告称2019年9月9日前往法院领取该案传票时才知道钥匙在中介处。

  被告主张因原告承租涉案房屋,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铺设地毯、墙壁粉刷、保洁,并提交了票据予以佐证。现原告仅住了三个月就退租,要求原告赔偿上述的装修损失。

  庭审中,被告于2019年10月24日收回房屋,并主张涉案合同于2019年10月24日解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被告发送微信商议退租事宜,被告答复称“好的”,故本院认定双方已经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6月30日,原告搬离涉案房屋,被告于2019年6月29日也前往涉案房屋进行交接,故本院认定合同解除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原告租金交至2019年9月17日,故被告应退还原告自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9月17日的租金。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电费一项,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被告主张的铺设地毯、粉刷墙壁、保洁的装修损失,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予以酌定。被告主张的支付违约金、返还中介佣金、支付免租期的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徐X与被告(反诉原告)曹X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曹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徐X租金三万七千七百八十八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曹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徐X电费七百九十六元八角;

  四、原告(反诉被告)徐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曹X铺设地毯、粉刷墙壁、保洁的装修损失一千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徐X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曹X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1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徐X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曹X负担18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91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徐X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曹X负担8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XX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X


  • 2019-12-26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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