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 行政类
  • (2019)京0105行初2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云秀律师
经与校方多次沟通探讨学生手册以及现有法规,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详情

  原告任X,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任X(原告任X之父),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X学院

  委托代理人吴云秀。

  原告任X(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X学院(以下简称被告)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任X,被告委托代理人王X、吴云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留校察看处分应予撤销的理由是:第一,对于原告的留校察看处分事实不符、责任认定错误,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在该处分事实中没有过错;第二,学生科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以不签字就劝退,强迫、利诱原告母亲在空白处理表上签字。原告父亲抗议无效,以原告父亲有病为由,粗暴剥夺其监护权利,侮辱原告父亲人格,“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第三,2018年10月9日上午,学生科肖老师胁迫、指使、授意原告填写处理决定书的事情经过。由于原告未满18岁,胁迫、授意原告在有关其处理决定的重要文件上写事情经过,没有法定监护人在场,违反相关法律,强令原告在处理结果没有出来之前,签结果确认书,严重侵害学生的申诉权和家长的监护权;第四,截至2019年3月21日,原告父亲及母亲未接到关于原告留校察看处分的书面通知,严重侵犯家长的知情权,没有见到处理表上的基本事实、处理依据和校方意见;第五,处分处理过程中,被告拒绝告知申诉的上级机关、申诉途径、行政复议申诉的程序流程及组成人员,侵犯家长、学生的申诉权利;第六,出现处理程序的重大违规后,事关原告全家的切身利益,原告父亲提出要校长接见反映问题,但被告不回复不接待,严重侵犯群众的切身利益。综上,原告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8年10月29日对原告作出的留校察看处分。

  被告辩称,被告具备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的主体资格,作出的《关于给予任X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被告不属于高等教育范畴,作出的留校察看处分不具有可诉性。原告关于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请求事项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高等学校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条的规定,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本案中,被告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决定发生于原告在被告处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期间,被告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等学校,被告作出的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也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高等学校实施的行政行为,故由此引起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对此应予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任X。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郑XX

  人民陪审员:张XX

  人民陪审员:周 X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鞠XX

  书  记  员:杨XX


  • 2019-05-08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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