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为德内大街93号塌方案第二被告辩护获轻判

  • 刑事辩护
  • (2015)西刑初字第5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春利律师
此案事发地点位于北京二环内,地理位置极其敏感,其主犯原系徐州市人大代表,事发后被网称为“挖坑代表”,经辩护人努力,此案被告人卢某投案后一直被取保候审,最后被轻判三年零六个月。

案件详情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西刑初字第56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宝俊,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徐州市,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江苏省徐州市海荧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1988年7月将原判贪污罪改判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原判决投机倒把罪所判的有期徒刑八年,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羁押,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白继坤,北京市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祖富,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高中文化,个体建筑施工队负责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羁押,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春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海轮,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尉氏县,高中文化,个体建筑施工队工人,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远保,北京市方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以京西检公诉刑变诉[2016]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指控的事实进行了部分变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秀、唐薇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及辩护人白继坤、罗春利、吴远保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宝俊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间,违反建筑施工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将自己所购买的本市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93号内的建设改造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条件的被告人卢祖富的个体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李宝俊要求被告人卢祖富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违法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被告人卢祖富除了负责管理、指挥施工外,还指派无执业资格的被告人李海轮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指挥等工作。2015年1月24日3日许,因基坑支护结构不合理、支护结构承载力不足、地下水控制不力,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北侧毗邻的部分民房倒塌破坏,西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103号原礼堂破坏,南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103号办公楼破坏,经鉴定,除部分被破坏的房屋外,上述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835234元。同时,事故还造成了德胜门外大街由北向南交通中断,德胜门西大街、鼓楼西大街和新街口北大街交通拥堵,并且影响相关居民和多家单位正常的生活和办公秩序。

  被告人李海轮于2015年1月24日在施工现场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卢祖富于2015年1月31日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宝俊于2015年2月10日经网上追逃被公安机关抓获。

  北京市西城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在建设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了基坑坍塌,并导致相邻路面塌陷,房屋倒塌或受损,交通拥堵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宝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提出异议,辩称其将93号院的修建工程交与有资质的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并约定对方的曹某帮助办理所有手续,后曹某将该修建工程转包给卢祖富,开挖地下五层是卢祖富等人提出,其只是没有反对。在此次事故中,其仅是监管不到位,但不应构成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祖富、李海轮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并分别作出了供述。

  被告人李宝俊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起诉书中认定的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过高,其中有些项目不应属于直接损失,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应在500万元以下,应在三年以下量刑;被告人李宝俊已委托山东菏建公司施工,因此不是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其罪过程度轻于被告人卢祖富;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宝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卢祖富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卢祖富系自首;本案中只有财产损失,没有人员伤亡,损害后果相对较轻;被告人卢祖富在本次事故中所起作用小于李宝俊,属从属地位;其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卢祖富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海轮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海轮系自首;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最轻,责任最小;其反应及时,避免了人员伤亡;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李海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李宝俊将其购买的本市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的建设改造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条件的被告人卢祖富的个体施工队。被告人李宝俊要求被告人卢祖富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违法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被告人卢祖富负责管理、指挥施工,另指派无执业资格的被告人李海轮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指挥等工作。期间,在施工人员提出存在事故隐患时,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未采取措施仍继续施工。2015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因基坑支护结构不合理、支护结构承载力不足、地下水控制不力,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北侧毗邻的部分民房倒塌损坏,西侧、南侧毗邻的办公楼受到损坏,经鉴定,因93号院施工现场坍塌造成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西侧、南侧毗邻的办公楼受到损坏,北侧部分民房受损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835234元。同时,该起事故还造成了德胜门外大街由北向南交通中断,德胜门西大街、鼓楼西大街和新街口北大街交通拥堵,给周围居民和多家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影响。

  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海轮在施工现场被当场抓获,同年1月31日,被告人卢祖富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同年2月10日,被告人李宝俊在江苏省徐州市家中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付某陈述证实,德内大街89号院有4户人家,分别是金如胜家、许景福家、史海诺家和他家。德内大街93号院在他们隔壁。2014年5月其儿子付庆元找过93号院姓卢的工头谈过噪音扰民的问题,但没什么结果。6、7月付庆元还打过市政府的举报热线,也给城管大队打过举报电话。城管大队来抄过两次他们的工具。他们停工一两天,然后又继续施工。8、9月,他们就转入地下施工了。2015年元旦,他们运泥和渣土的声音特别大,其儿子就又去交涉,好了没两天就又开始,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塌陷。2015年1月24日半夜德内大街93号塌陷的时候,其一家人都在睡觉。其大儿子去外面公厕上厕所时就看见93号路边塌了十几米长一个坑。24号中午12点,其出去遛弯回来就发现自家的房子已塌了。出事后,其一家人一直没有固定的住处,只能住小旅馆。

  2、被害人万某陈述证实,他们家是住在89号院,坍塌当天其不在现场,听邻居讲,93号院施工现场是凌晨时分坍塌的,后隔壁的89号院居民被疏散了,大约上午10时许89号院就也坍塌了。坍塌前,他们家的南墙和东墙发生了开裂,到坍塌前一段时间房屋已发生倾斜。

  3、被害人金某陈述证实,他们家住在德内大街89号院,具体位置是在93号院的西北角,挨着付家。93号院坍塌发生后,他家整体没有坍塌,但成为危房。徐景福家和他家是挨着的,也没有坍塌,但墙体开裂。

  4、被害人蔡某陈述证实,其住德内大街91号院,在93号院北侧,93号院坍塌后,他家整体没有坍塌,但是墙体开裂,倾斜,成了危房。

  5、被害单位北京西海工贸公司人员马巍证言证实,德内大街103号是个院,里面有东、西、北三栋楼,产权单位是西海工贸公司。德内大街103号院的三栋楼房都出租。德内大街93号院好像是2014年6月开始动工,他们问里面管事的人要过施工手续,对方说有,但一直没有给他们看过。随后对方就加高了围挡,听说在里面晚上悄悄挖,后来就出事了。2015年1月24日凌晨93号院塌的,24日中午,保安打电话告诉他这个情况,当时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把103号院的所有人都清空了。1月25日凌晨,103号院北楼东侧一层的墙就塌了,北楼的东侧向东倾斜。后街道办事处找人给北楼东侧的外侧、里面都做了钢架支撑。现在103号院只有西楼的两个学校恢复授课,整个北楼和东楼北侧都空着,除了锦江之星在营业,所有单位都无法办公。

  6、证人曹某证言证实,其不是山东菏建建筑集团的员工,有一个自己的施工队,但没有资质。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菏建集团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就有些业务上的往来,具体就是菏建集团北京分公司如果有建设工程方面的活有时分给他的施工队干,双方签订一个施工班组协议,施工结束,菏建集团给他们结算工程款,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违章操作出了事故,由他们施工队负责。2011年,他通过朋友认识的李宝俊,后李宝俊提出想让他帮助修德内大街93号院。他明确告诉李宝俊自己是个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没资质,一直与菏建集团有合作。李宝俊就给了他一份地上三层,地下两层大约600平米的图纸,但那个图纸没有加盖设计单位的章。李宝俊当时说想让他给找一个有资质的公司来做93号院的工程,其就去找菏建集团北京分公司办公室的肖主任,向他推荐了这个项目,肖主任同意接这个工程,让他拿走4份空白的合同文本,和李宝俊谈具体事宜。他拿着这4份空白的合同去和李宝俊谈,当时合同协议书里的发包方是空着的,承包方是其手写上山东菏建集团,协议书里的工程内容没有明确是地上三层、地下二层,但依据李宝俊给的图纸定的,就是地上三层、地下二层,总造价380多万。结尾部分的委托代理人,其手写的自己的名字,然后拿着填好的合同回菏建公司盖章。合同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最后的补充条款上手写着“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本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甲方必须提供相关的资料”,在预算书里面手写,“经甲乙双方协调,本工程造价为300万元,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施工相关手续和协调管理工作费用为80万元,合计380万元”,这是应李宝俊的要求写上去的。他是想自己帮李宝俊跑,不是菏建集团帮李宝俊跑,因为菏建集团不会同意这么做,这点当时就明确给李宝俊说了,李宝俊也表示同意。他回去后也没跟菏建集团的肖主任说清楚,肖主任看合同可能也没注意,就盖章了。盖完章,他就把4份合同都给了李宝俊,让对方签字。后北京分公司的姜总回来,让李宝俊将盖有设计单位章的图纸、规划许可证、建委的施工许可证拿过来,但李宝俊无法提供,然后菏建集团就没办法给李宝俊施工了,姜总明确让他通知李宝俊把盖有菏建集团章的合同书拿回来,这个活儿菏建集团干不了。他就打电话告诉了李宝俊这个事情,李宝俊想再跑跑手续,看看情况。后他就去给李宝俊跑手续,但李宝俊地上三层、地下二层的申请,规划委不同意,菏建集团彻底做不了这个工程。他向李宝俊要合同,李宝俊说找不到了。因为菏建不同意给李宝俊施工,李宝俊就找他,让他来施工,其就同意了。李宝俊给他转了100万元工程预付款。他帮李宝俊跑过建房的规划手续。大概2012年7月,他和李宝俊公司的一个姓关的女同志一起去的,当时规划委的工作人员在接待窗口根本不收他们的材料,明确告知肯定批不下来,德内大街93号院在文物保护区和规划红线之内,最多只能批准原翻原建。他们回去将此情况告知李宝俊。李宝俊就又提交对他所有的三间房原翻原建的申请,这次也是他和小关去的,规划委就收材料了。2013年7月手续才跑下来。之后李宝俊让卢祖富找他,让他们俩签一个合同,让他把活儿转包给卢福富。后他和卢福富共同商议出了个合同,他考虑到可能会面临检查,就分层分段约定单价,就是干到哪一阶段给哪一阶段的,合同当时就一份,给卢祖富了。后他找到李宝俊,想和李宝俊单独签订合同,因为之前那合同是李宝俊和菏建签的,没有和他签,他和李宝俊没有合同,他凭什么把93院转包给卢祖富,而且他前期也有投入。但李宝俊不同意,他当时就说不签合同,那93号院的事他就不管了。李宝俊也没说什么。过了一段时间,卢祖富发短信,说李宝俊让他付前期的40万元,后面的钱李宝俊付。他就给了卢祖富40万。李宝俊给了他100万,这里有他跑手续的劳务费,准备支付工人的工资,准备施工设备的钱,剩下的就是这40万元退给卢祖富了。之后德内大街93号院现场施工的事,他就不知道了。他一开始答应给李宝俊施工,是想可以按照规划原翻原建,但李宝俊如果要修地下室,那就要谈好违法成本的问题,然后再施工。李宝俊就是因为这样嫌他麻烦,才找的卢祖富。

  7、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是德内大街93号院现场施工工人。2014年5月,其经老乡介绍到了这个工地。2015年1月24日3时许,工人在93号院的宿舍睡觉,他就听到有人喊塌方了赶紧跑,他和其他工人一起跑到马路上,刚跑出去不久,他们挖的那个地洞就坍塌了,马路边都塌陷了。他们施工时没有受过安全培训,卢宇(卢祖富)通知李海轮怎么施工,李海轮就让他们怎么干,施工中也没有图纸。现场施工负责人是李海轮,施工队的老板是卢祖富,平时工人听李海轮的,李海轮听卢祖富和业主李宝俊的。李海轮通知他们往下挖地下五层的,当时李海轮说业主要求挖地下五层,挖五层时,李宝俊来过现场,看见他们施工,但李宝俊不和工人说话,都是和李海轮说,李海轮和业主吃过饭回来说业主想挖五层,大家说挖五层没有安全感,李海轮说再去和卢老板商量。后李海轮给卢老板打电话,第二天李海轮和卢祖富商量完回来说卢老板说挖。他们就继续挖了。他们挖到地下四层时就曾挖到流沙了,李海轮、卢老板、业主都知道这个事,业主还来过。当时他听见李宝俊对卢祖富说:“你们挖得多,赚钱也多。”李海轮和卢祖富说过流沙的事,卢祖富说听李老板的。

  8、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其是93号院的施工人员,2014年11月来到这个工地,这个工程好像是一个地下室,李海轮是工地管事的。2015年1月24日3时许,他们工人都在睡觉,听到有人喊要塌了赶紧跑,他就和其他工人跑出来了。他们挖的那个地洞就坍塌了。这个项目的包工头是卢宇,老板卢宇通知李海轮怎么施工,李海轮就让他们怎么干。他们没受过安全培训,施工时没有安全技术交底,没有施工图纸。

  9、证人祝某1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其和祝某2来北京打工,他们老板是卢宇,他在工地是小工,主要负责挖土。2015年1月24日3时许,他们在93号院睡觉,听到有人喊房要塌了赶紧跑,他就和其他工人往外跑,刚跑出去不久,他们挖的那个地洞就坍塌了,马路边都塌陷下去了。施工的老板是卢宇,现场负责人是李海轮,卢宇通知李海轮怎么施工,李海轮就让他们怎么干。他们现场都听李海轮的。施工时没有受过安全培训,没有安全技术交底,没见过施工图纸。

  10、证人祝某2证言证实,其是93号院的现场工人。2015年1月的一天,他们已经挖到地下四层了,李海轮对卢老板说不能再往下打第五层了,卢老板说他说了算。卢老板老家的几个小工也对卢老板说不能再挖了。卢老板为此还训了小工。后李海轮和小工就不说话,继续干活了。

  1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9日,卢祖富开始租用他的挖掘机,93号院施工工地塌方,他的挖掘机被掩埋了。

  12、证人张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北京市规划委西城分局工作人员,规划委只审批了李宝俊关于93号院房屋地上三间房的翻建手续,没同意他挖地下室。2014年7月底,他和同事到93号院看过,因对方私挖地下室,他们决定约谈房主。7月31日,他们现场发的约谈通知书。2014年8月4日,一个叫卢宇自称是李宝俊表弟的男子过来约谈,他们告知卢宇93号院的翻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卢宇在笔录上签字,表示无异议。2014年9月下旬,一个自称李宝俊员工的人打电话称93号房屋翻建完毕,需要他们验收房屋,他们提出验收需要李宝俊亲自到场。李宝俊是2014年10月13日来了,他们先到现场看了一下房屋翻建情况,但当天没有找到地下室入口,原因是李宝俊需要验收将入口封上了。之后在笔录里,李宝俊自己说明2013年7月申请办理的规划许可证,申请在93号院翻建房屋,并说明目前地上大概100平方米,地下几十平米。他们告知李宝俊,他的房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是违法建设,要求对地下室进行回填。李宝俊本人表示将根据他们的要求进行改正,随后在笔录签字。他们向李宝俊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回填地下室,地上房屋按照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改正。他们核发的规划许可证只包括地上房屋三间,现场明显存在扩建情况,而且擅自挖地下室,与规划许可证内容不符。约谈完李宝俊后,他们到现场看过,他的施工围挡加高了,他们也没进过现场里面,李宝俊也没再提验收的事情,直到2015年1月24日路面塌陷。张某2辨认出被告人李宝俊就是被约谈人,德内大街93号的房主。

  13、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对张某2证实的情况予以佐证,同时也辩认出被告人李宝俊就是被约谈人,德内大街93号的房主。

  14、证人北京市规划委西城分局建设工程管理科副科长陶某证言证实,德内大街93号院的产权是私房,私房建设需要向市规划委西城分局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提交申请的主体如果是私房就是产权人,如果是单位就是建设单位。德内93号院所在区域属于什刹海历史文化保护区,在这个区域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建设地下室,但一般是批准地下一层,不批地下两层及更多层。实际上他们会对现场进行技术勘查,结合现场情况,考量各方面因素,尤其是安全因素,最终做出决定。德内93号院面积太小,南侧西侧毗邻楼房,北侧是民居,东边又紧贴大街,就不适合建地下室。93号院也没有提交过建设地下室的申请,只提交过对其中三间房屋原翻原建的申请。他们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内容就房屋的间数、层数、高度、风格做了明确规定,这些就是根据原来建筑的基本情况作出的规定,位置不变、间数不变、高度不变、建筑风格等,实际就是原翻原建。93号院就是申请建设地下室也不会被批准的。

  15、证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肖鲁恩证言证实,曹某不是他们公司在编的工作人员,他们公司接的项目会分包给曹某一些,因曹某自己有施工设备及施工人员。他们会和曹某签分包合同,但曹某不能跟业主签合同。2012年7月,曹某拿来四份施工合同,说给公司介绍一个项目,地址是德内大街93号,施工内容是四合院改建。他看合同感觉有利润,就愿意和曹某合作,将四份合同盖了公司的公章。他让曹某将对方签字盖章后的合同,连同开工许可证、图纸一并提供。他们拿到这几样东西后好到北京市建委交易中心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才能施工。但曹某一直没有将上述东西拿来,后承认对方手续不全,他们得知这个情况就没法施工了,又催着要盖好章的合同,曹某说李宝俊将合同弄丢了。他们就没再见过合同。他们公司没有承诺给李宝俊办理施工手续。

  16、证人吴某证言证实,李宝俊是其表姐夫。涉案的合同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的签字,应该是李宝俊的签字。但他知道此事,这个合同是李宝俊让他去找曹某拿的,李宝俊说要经常跑徐州,让他没事去93号院看看,合同上就签了他的名字。93号院是李宝俊的,翻建后使用人也是李宝俊。

  17、证人曲某证言证实,李宝俊是其丈夫,曾让她向曹某转款30万元。93号院建设初期,其表弟吴某曾帮忙将材料交给施工队。案发后按照李宝俊的要求将李宝俊与山东菏建集团的合同原件交给了李宝俊的司机。其听卢宇的妻子说李宝俊和卢宇曾经有过一份合同。

  18、书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北京市房屋登记表复印件、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李宝俊于2010年4月20日从张潇汉处购买了德胜门内大街93号2幢1层,3幢1层,6幢1层,7幢1层,面积共计86.9平方米,从高晓腾处购买德胜门内大街93号4幢1层,面积共计17.9平方米。

  19、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李宝俊是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5间房屋的所有权人。

  20、2012规(西)条居否字0001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不同意)复印件1份证实,李宝俊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翻建德内大街93号院住房,2012年12月10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答复,93号院2号房、4号房在什刹海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中确定为保护类建筑,经现场勘查,该房屋未经许可被拆除,违反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请按有关法律责任接受处理。93号院3号房、6号房、7号房曾于2006年核发过房屋原翻原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申报翻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1、申请书复印件、李宝俊身份证复印件、李宝俊户口说明复印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接收材料凭证复印件、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李宝俊于2013年6月18日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分局提出申请将93号院私房3间(3号、6号、7号)原位置、原面积、原结构和原高度进行翻建。

  2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居民建房)附件证实,2013年7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许可李宝俊翻建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3、6、7号住房,建筑规模69平方米,层数1层,房屋高度3.4米,房屋脊高4.9米,砖木结构。

  23、建设工程合同复印件证实,2012年7月3日,吴某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修建工程的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80万元,该份合同的补充条款部分为曹某手书“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本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甲方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在预算书里,曹某手书“经甲乙双方协调本工程造价为叁佰万元整,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施工相关手续和协调管理工作费用为捌拾万元,合计叁佰捌拾万元”。该合同尾部所留开户银行为曹某个人账号。

  24、卢祖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证实,2013年7月30日曹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卢祖富签订了一份关于93号院的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为264万,工程具体为地上三层,地下两层。

  25、卢祖富与李华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复印件证实,卢祖富作为乙方与一个叫李华的人签订了一份关于德内93号修建地下室负五的施工合同。

  26、银行转帐交易清单1组证实,2012年7月李宝俊的公司向曹某的银行帐户转入100万,2013年7月、12月,2014年5月,曹某的妻子向卢祖富的账户内转账40万元,2014年4月至12月26日,李宝俊的妻子曲某、李宝俊的公司、唐志敏向卢祖富的银行账户汇款230万元。

  27、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案件移送函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证据材料登记表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等行政执法的材料证实,2014年8月4日,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查明德内大街93号的产权人李宝俊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翻建住房,规划面积为69平方米,层数为一层平房,经现场勘验,李宝俊搭建建筑物面积为153.08平方米,并挖地下室,属于未按规划施工,故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分局。

  28、现场勘察照片、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复印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等北京市规划委西城分局的行政执法材料证实,2014年8月6日、8月12日,北京市规划委西城分局向李宝俊发出两份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指明李宝俊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责令李宝俊立即停止建设,2014年10月13日北京市规划委西城分局向李宝俊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指明李宝俊在93号院翻建住房的工程中,地上房屋与许可证内容不符并加建地下室,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建设,要求回填地下室,地上房屋按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改正。

  29、北京市规划委西城分局与卢祖富、李宝俊的约谈笔录证实,2014年8月4日,卢祖富以李宝俊表弟的身份到北京市规划委西城分局接受约谈,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93号院的建设工程系违章建设,需要立即回填地下部分。2014年10月13日,李宝俊接受约谈,工作人员明确告知93号院翻建住房工程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已构成违法建设,李宝俊表示根据要求进行改正。

  30、北京市人民政府便民电话中心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的记录证实,该单位自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25日多次接到群众举报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违法建设问题。

  31、事故现场照片证实,本次事故发生后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现场坍塌的情况。

  32、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基坑坍塌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证实,本基坑支护结构选型不合理,支护结构承载力不足,是该起事故的主要技术原因。地下水控制措施不力,是造成该起基坑事故的因素之一。基坑支护施工所用材料未进行必要的试验,未见施工记录、质量检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等必要的施工记录,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验收的有关规定。本基坑支护工程未见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等作业指导技术文件,违反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必须按照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施工的规定。本基坑工程未经专家论证即进行施工,违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相关规定。

  33、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基坑坍塌事故补充鉴定报告证实,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基坑坍塌导致93号院门口马路地基局部破坏,是道路塌陷,北侧一部分民房倒塌、西侧4层办公楼东段结构受损、一层部分外墙倒塌的主要原因。

  34、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德内大街93号周边建筑物安全性检测项目――南厂房的安全鉴定报告证实,德内大街93号院周边建筑物――南厂房的两个子单元(办公楼和锦江之星),其中办公楼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为Du,根据相关规定处理要求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在已有应急排险基础上,综合考虑第三方监测数据和93号院地下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对该建筑物进行加固或局部拆除重建。

  35、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德内大街93号周边建筑物安全性检测项目――西103号建筑的安全鉴定报告证实,德内大街93号院周边建筑物――西103号建筑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为Du,根据相关规定处理要求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在已有应急排险基础上,综合考虑第三方监测数据和93号院地下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对该建筑物进行加固或局部拆除重建。

  36、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德内大街93号周边建筑物安全性检测项目――德内大街85号平房建筑的安全鉴定报告证实,现场检查该建筑未发现危险点,在已有应急排险基础上,综合考虑第三方监测数据和93号院地下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在地基沉降稳定基础上可恢复使用。

  37、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德内大街93号周边建筑物安全性检测项目――德内大街91号平房建筑的安全鉴定报告证实,德内大街93号院周边建筑物――德内大街91号平房的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为Du,根据相关规定处理要求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在已有应急排险基础上,综合考虑第三方监测数据和93号院地下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对该建筑物进行加固或局拆除重建。

  38、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德内大街93号周边建筑物安全性检测项目――法语联盟建筑的安全鉴定报告证实,德内大街93号院周边建筑物――法语联盟建筑未发现危险点,在已有应急排险基础上,综合考虑第三方监测数据和93号院地下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在地基沉降稳定基础上可恢复使用。

  39、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德内大街93号周边建筑物安全性检测项目――德内大街89号平房建筑的安全鉴定报告证实,德内大街93号院周边建筑物――德内大街89号平房的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为Du,根据相关规定处理要求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在已有应急排险基础上,综合考虑第三方监测数据和93号院地下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对该建筑物进行加固或局部拆除重建。

  40、北京承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概预算书、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宏信(价)字2015第00685-1号评估结论书、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西价鉴刑[2015]0334号鉴定结论书证实,承接德内大街路灯塌陷抢修工程的单位预算整个工程造价人民币103294.44元,评估机关对该抢修工程的价格进行评估,后又经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经鉴定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塌陷路灯抢修工程的价格为人民币67013元。

  41、北京太易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概预算书、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宏信(价)字2015第00685-2号评估结论书、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西价鉴刑[2015]0335号鉴定结论书证实,承接德内大街电缆抢修工程的单位预算整个工程造价人民币867309.85元,评估机构对该抢修工程的价格进行评估,后经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经鉴定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塌陷供电设施抢修工程的价格为人民币700851元。

  42、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工程概预算表、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宏信(价)字2015第00685-3号评估结论书、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西价鉴刑[2015]0336号鉴定结论书证实,承接德内大街供水管线抢修工程的单位预算整个工程造价人民币31138.68元,评估机关对该抢修工程的价格进行了评估,鉴定机关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塌陷供水管线抢修工程的价格为人民币22016元。

  43、北京市西城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出具的工程结算书、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宏信(价)字2015第00685-4号评估结论书、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西价鉴刑[2015]0337号鉴定结论书证实,承接德内大街93号塌陷抢修工程的单位预算该工程造价人民币1915259.78元,评估机关对该抢修工程的价格进行了评估,鉴定机关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塌陷市政抢修工程的价格为人民币1553771元。

  44、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抢险工程结算书、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宏信(价)字2015第00685-5号评估结论书、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西价鉴刑[2015]0338号鉴定结论书证实,承接德内大街污水抢修工程的单位预算该抢修工程总价为人民币247927.3元,评估机构对该污水抢修工程的价格进行了评估,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经鉴定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塌陷污水抢修工程的价格为人民币203318元。

  45、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什刹海管理所出具的德内大街89号院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书、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宏信(价)字2015第00685-6号评估结论书、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西价鉴刑[2015]0339号鉴定结论书证实,承接此次事造成的德内大街89号院坍塌的4间房屋的翻建工程的单位预算该翻建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64468.11元,评估机构对该翻建工程的价格进行评估,鉴定机关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塌陷房屋翻建工程的价格为人民币252480元。

  46、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此次事故的抢险费用结算书、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宏信(价)字2015第00685-7号评估结论书、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西价鉴刑[2015]0340号鉴定结论书证实,对该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抢险的单位预算抢险费用人民币41111.84元,评估机构对抢险费用进行了评估,鉴定机关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塌陷事故抢险工程的价格为人民币19543元。

  47、北京优联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系统安装工程预算书、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宏信(价)字2015第00685-8号评估结论书、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西价鉴刑[2015]0341号鉴定结论书证实,承接德内大街塌陷有线电视抢修工程的单位预算整个抢修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7151.04元,评估机构对该抢修工程进行了评估,鉴定机关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塌陷有线电视抢修工程的价格为人民币15992元。

  48、北京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工程概预算表、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宏信(价)字2015第00685-9号评估结论书、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西价鉴刑[2015]0342号鉴定结论书证实,承接此次事故燃气保护工程的单位预算整个工程费用为人民币12718元,评估机构对该工程价格进行评估,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经鉴定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塌陷燃气保护工程的价格为人民币10819元。

  49、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应急抢险施工合同、北京德内大街93号院坍塌事故应急抢险工程投标总价、施工方案,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宏信(价)字2015第01298号评估结论书、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西价鉴刑[2015]0545号鉴定结论书证实,承接德内大街103号院应急抢险结构支护临时工程的单位投标该工程的总价为人民币370137.69元,评估机构对该工程的价格进行了评估,鉴定机关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德内大街103号院应急抢险结构支护临时工程价格为110905元。

  50、北京展创丰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德内大街93号院周边建筑物改造工程(即103号院)预算报告、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宏信(价)字2016第00352号价格评估结论书、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西价鉴刑[2016]008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北京展创丰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德内大街103号院加固工程的预算价格为人民币2201901.12元,评估机构对该工程的价格进行了评估,鉴定机关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德内大街103号院加固工程价格为人民币2038549元。

  51、北京展创丰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德内大街93号院及周边建筑垃圾清运、地基加固工程预算报告,情况说明,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宏信(价)字2016第00417号价格评估结论书,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西价鉴刑[2016]008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北京展创丰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德内大街93号院及周边建筑垃圾清运地基加固工程的预算价格人民币884727.35元,评估机构对该工程进行了评估,鉴定机关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德内大街93号院及周边建筑垃圾清运地基加固工程价格为人民币839977元。

  52、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四大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德内大街塌陷现场造成德内大街由北向南交通中断,后交管部门在德内大街北口至新街口东街由北向南采取交通管制,管制时间为1月24日6时30分至26日凌晨4时30分。由于交通管制,造成了德外大街、德胜门西大街、鼓楼西大街和新街口北大街的交通拥堵。

  5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治安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1组证实,被告人李宝俊于2015年2月10日在江苏省徐州市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海轮于2015年1月24日在事故现场被抓获。

  54、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材料,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卢祖富于2015年1月31日在四川省广元机场被抓获归案,同年2月5日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民警接回。北京市西城区安监局工作人员在此事故发生后与卢祖富电话联系过,要求卢祖富回北京接受调查,卢祖富随后答应回京。

  55、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江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宝俊1983年8月因犯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经李宝俊申诉,撤销了原判中关于贪污罪的部分,被改判为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56、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预审处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李宝俊的徐州市人大代表资格已被终止,其徐州市泉山区政协委员的身份已于2015年1月30日被撤销。

  57、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的年龄、户籍地等基本身份情况。

  58、被告人卢祖富预审阶段供述证实,2013年7月,李宝俊说他城里有一套四合院房子,要修建,问他干不干。其说城里的活要手续麻烦,不干。2013年9月,曹某约他,说李宝俊想把城里的活给他,让他挂靠在曹某公司上。二人签了一份合同,是以个人名义签的,施工项目就是德内大街93号院,实际上就是他直接给李宝俊干活。其和曹某是通过李宝俊才认识的。2014年5月正式开工,李海轮是93号院带班的。地下室挖多深由李宝俊直接和他说。挖到四层时,挖到地表水了,李宝俊带人来工地看了看,其和李海轮都说有水就别挖了,李宝俊带的人说可以打降水井,然后他们就打了10个降水井,水降下来,他们就继续挖。他把四层挖完了,和李宝俊说已经到位了,并说还挖五层干嘛啊,李宝俊说:盖一次房子不容易,多挖一层是一层。他们就继续挖,挖到15米左右时,做了一次土质取样,发现了土沙,就给李宝俊打电话说再挖有沙流失,不安全了,以后会出现沉降,要相信科学。李宝俊说:就你懂科学,再往下挖几十公分能怎样。其就安排工人挖,一直挖到位。2015年1月凌晨,李海轮打电话说塌方了。93号院和曹某没有直接关系,曹某没有参与任何施工上的事。

  59、被告人李海轮预审阶段供述证实,2014年5月,其到93号院工地干活,李宝俊和卢宇交待,让挖到四层,挖14.8米。李宝俊和卢宇还研究了每层的高度。2014年7月,他们挖了12.5米,发现有地表水了,就暂时停工。其去了王府农场,在这期间,卢宇找了其他施工队,做了10个降水井,目的是为了用水泵往外抽水。2014年8月,其听说93号工地要挖到第五层,就用手机给李宝俊打电话,说能不能不往下挖第五层了。李宝俊说可以。2014年9月,其回到93号工地,李宝俊请吃饭,在吃饭时,其说如果卢老板继续让我往下挖,要求卢老板每天在工地盯着,这个责任我负不起。李宝俊说可以。挖到14.8米时,前四层都挖完了,有一天他和李宝俊、卢宇在工地见面,卢宇当着他和李宝俊面说,往地下继续挖的条件成熟,可以继续往下挖,如果不挖,投入的代价太高了。李宝俊对卢宇说:对你有好处,对我也有好处。在开挖第五层前,他们打了一个4米深的探测洞,发现有流沙,工人怕有危险,就也不挖了。他找到卢宇,画出了流沙的分布图。卢宇让继续施工。他们在挖到17米时,挖到了流沙层,他立即打电话给卢宇,说不可以挖了。后卢宇来到工地,看见了流沙层,卢宇让继续施工。2014年1月23日活儿基本干完了,五层地下室18.7米全部挖完,1月24日凌晨就坍塌了。

  被告人李宝俊关于其将93号院的修建工程交与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开挖地下五层是卢祖富等人提出,其本人只是监管不力,不应构成刑事犯罪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宝俊已委托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不是事故主要责任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法庭质证已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宝俊虽与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过合同,但因被告人李宝俊无法提供相应的修建手续,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合同无法履行,后被告人李宝俊让无任何资质的卢祖富的个体施工队接手该工程,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实际从未参与过该工程的修建;开挖地下室五层是被告人李宝俊以93号院业主的身份对卢祖富、李海轮等人提出的要求,且在施工人员对此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被告人李宝俊仍予以坚持。被告人李宝俊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宝俊的辩护人关于起诉书中认定的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过高,规费、措施费、税金等项目不应属于直接经济损失,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应在500万元以下,应在三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起诉书认定的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依据,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时以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为计算依据,规费、措施费、税金等项目均应计算在工程造价之内,该鉴定是具有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依法定程序、方法做出,真实有效,应予认定,被告人李宝俊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理由与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宝俊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宝俊的罪过程度轻于被告人卢祖富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宝俊是93号院业主,被告人卢祖富仅是其聘用的施工队的负责人,且是被告人李宝俊决定违法建设地下室,并要求开挖到地下五层,才导致了本案的发生,故被告人李宝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宝俊的辩护人关于建议对被告人李宝俊从轻判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宝俊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被告人李宝俊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卢祖富的辩护人关于本案中没有人员伤亡,损害后果相对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此次事故虽未有人员伤亡,但造成道路塌陷、房屋倒塌受损、交通受阻,直接经济损失目前已达583万余元,损害后果严重,被告人卢祖富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卢祖富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卢祖富所起作用小于李宝俊,属从属地位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卢祖富虽是被告人李宝俊聘用的个体施工队的负责人,是按照被告人李宝俊的要求进行施工建设,但其作为个体施工队的负责人,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去承揽该工程,在无施工图纸,无任何技术保障的情况下就按照被告人李宝俊的要求违规开挖地下室,在现场施工人员提出发现流沙有安全隐患时,仍要求继续施工,最终造成事故的发生;故被告人卢祖富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卢祖富的辩护人关于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与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卢祖富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卢祖富系自首,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等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海轮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海轮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海轮是在事故现场被抓获,其本人没有报过警,也不知有人报警,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情形,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海轮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海轮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最轻,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在建设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基坑坍塌,并导致相邻路面塌陷、房屋倒塌受损,交通拥堵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本案中,已经发现事故隐患,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在有关人员提出后,未采取措施仍继续施工,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卢祖富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海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宝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

  二、被告人卢祖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李海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喻晓敏

  人民陪审员  史 利

  人民陪审员  许志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锦


  • 2016-08-19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罗春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