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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0〕苏0507刑初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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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

  辩护人贺XX律师。

  被告人霍XX,男。

  指派辩护人,张律师,顾律师。

  被告人陆XX,男。

  辩护人李律师,李律师。

  被告人刘X,男。

  辩护人徐慕薇律师,广东XX。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霍XX、陆XX、刘X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霍XX、陆XX、刘X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6年至2019年期,各被告人在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XX地开设赌场,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初至2018年初,梁XX(另案处理)在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XX为据点,先后租赁、购买、占用茶馆附近多个民房、鹅东XX、鹅东XX、南XX拆迁房、南XX小树林棚子、鹅真荡赌船等场所,形成30余个赌博窝点,组织廉某某、尤XX、江X、尤XX、夏某某、周某某等多人,以“牌九”二八”“梭哈”等方式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2017年3月4日至6月1日,该赌场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490余万元。

  被告人霍XX于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在该赌场内从事望风等工作,牟利人民币5万余元。

  被告人刘X于2017年期间,在该赌场内向赌客张XX、高XX、江X等人提供赌资人民币16万余元,并收取高额利息。

  被告人张XX于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在该赌场内向赌客高XX、陆XX等人多次提供赌资人民币5万元,并收取高额利息。

  被告人陆XX于2016年初至2017年,在该赌场内向赌客张XX、张XX、高XX等人提供赌资人民币25万余元,并收取高额利息。

  2.2018年7、8月,任某某、许XX(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苏

  州市相城区北桥莲花庄张XX家中等地开设赌场,组织赌客楼某某、周某某、钱某某、荣X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刘X等人负责抽取庄风,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2万元。

  3.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霍XX及李X1、李X2(均另案处理),在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鹅东XX、鹅东XX北甲上拆迁房、百家村一河边拆迁房等地开设赌场,组织赌客楼某某、周某某、钱某某等人以“牌九”二八”等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20余万元。

  被告人霍XX、陆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XX、霍XX均自愿认罪认罚。关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张XX、霍XX、陆XX、刘X的供述,证人的证言,记账本,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聚众斗殴

  2017年11月26日晚上,被告人张XX受梁XX纠集后纠集席某某(已判决),伙同多人,与赖X1、赖X2、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双方持钢管、鱼叉、菜刀等工具在苏州市相城区XX附近斗殴,致四人受伤。经鉴定,三人伤势构成人体轻微伤,一人伤势构成人体重伤二级。

  被告人张XX自愿认罪认罚。

  关于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人等人的证言,病例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三)非法拘禁

  1.2017年3月,李X、梁XX、张XX等人(均另案处理)分

  别出借赌资给赌客尤XX。2017年9月13日,张XX等人在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一停车场将被害人尤XX带至张XX经营的驾校内,被告人刘X等人先后到场参与讨债;梁XX、张XX等人对被害人尤XX实施殴打;逼迫被害人尤XX写下高息借条;逼迫被害人尤XX签订租房协议;逼迫被害人尤XX承诺取得拆迁房屋后出售还债。当日下午3时许,被害人尤XX离开。经鉴定,被害人尤XX的面部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2.2017年上半年,梁XX、梁XX、张XX、费XX、刘X(均

  另案处理)分别出借资金给赌客陆XX(已殁)用于赌博等,后费良

  朋在陆XX车辆上安装GPS。2018年1月20日11时许,费XX、刘X、张XX等人在苏州市相城区一饭店找到被害人陆XX后,带回张XX经营的驾校内,后又带至多个地点或拘禁或讨债。期间梁XX、梁XX、费XX等人先后到场参与讨债。期间梁XX、费XX、刘X等人,使用打耳光、橡胶棍殴打、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被害人陆XX逼迫其还债。期间,被害人陆XX被迫签订高息借条,被害人陆XX女儿被迫转账部分还款给费XX。当晚被告人刘X在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一KTV内参与对陆XX的看管。次日下午14时许,张XX、刘X带被害人陆XX返回家中筹款时,被害人陆XX家人报警。后被害人陆XX将拆迁房款用于归还上述债务。

  3.2017年下半年,梁XX、陆XX、楼某某分别在赌场内出借资金给赌客张XX。梁XX于2017年12月底,指使张XX在被害人张XX驾驶的车辆上安装GPS定位器。2017年12月30日,根据事先安装的GPS定位器提供的信息,被告人陆XX受梁XX纠集,伙同多人驾车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找到被害人张XX后,强行将被害人张XX带回苏州。当晚,被告人陆XX等人将被害人张XX带至金XX咖啡馆、XX影视城店铺、XXKTV包厢等地进行看管,通过言语威胁逼迫被害人张XX筹集资金还款。次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张XX还清债务后离开。

  另,2017年左右,为索要赌债,被告人刘X、张XX多次至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被害人陆XX家中楼下蹲守,期间任意毁损房屋玻璃。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张XX等人出借资金给赌客蔡X。2017

  年1月19日,被告人张XX等人至苏州市相城区XXX父母经营的荣XX公司,采用拉横幅、货车堵门、播喇叭等方式进行滋扰。后蔡X父亲被迫还款人民币49万元给被告人张XX等人。

  被告人刘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关于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刘X的供述,被害人尤XX、陆XX、张XX的陈述,病例资料,鉴定意见,受伤照片,借条、欠条,受案登记表,证人梁XX、梁XX、张XX、刘X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另有发破案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劣迹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陆XX提出其仅向高XX等人提供赌资13万元的意见,经查,证人证言与被告人陆XX的有罪供述及一同出借赌资的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陆XX先后向高XX等6人出借賭资人民币25万元,并收取高额利息,对被告人陆XX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X提出曾至驾校内向尤XX索债,但时间较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意见,经查,张XX等人为索债而将被害人尤XX强行带至驾校,且具有殴打情节,被告人刘X接他人通知至现场参与索债,虽时问较短,但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构成,另被告人刘X还参与非法拘禁陆XX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刘X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刘X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虽系主犯,但部分犯罪中参与时间短,且作用相对较小,故对被告人刘X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霍XX、陆XX、刘X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霍XX开设赌场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张XX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又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X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XX、霍XX、陆XX、刘X均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XX、陆XX、刘X均起次要作用,应从轻处;被告人霍XX在梁XX开设赌场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在与李X、李X共同开设的赌场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XX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霍XX、陆XX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刘X犯数罪,应予以并罚。被告人张XX、霍XX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对辩护人以被告人具有上述情节为由,提请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霍XX和刘X的辩护人提出对两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霍XX在赌场望风并自行组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被告人刘X在赌场里面向赌客提供赌资、抽取庄风并有非法拘禁的行为犯有数罪,综合考虑上述犯罪情节,对两被告人不宜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张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霍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陆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X依照《中国人艮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XX、霍XX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日起至2022年5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被告人霍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被告人陆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刘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四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五、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周XX

  人民陪审员 卢XX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XX


  • 2020-07-30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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