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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承包经营一审败诉,二审几经波折,扭转乾坤,撤销判决驳回诉请

  • 合同事务
  • (2020)浙07民终2474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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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二审律师代为出庭,分析案件情况,重理案件事实,梳理案件证据材料,用法律条文,法理扭转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看法,最终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浙江省金华市中XX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民终2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赤岸镇后金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XX。

负责人:朱XX,中共义乌市赤岸镇后金宅村支部书记。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赤岸镇后金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XX。

法定代表人:朱XX,该经济合作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佩,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浙江XX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赤岸镇后金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金宅村委会)、义乌市赤岸镇后金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后金宅村经济合作社)为与被上诉人朱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XX(2020)浙0782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后金宅村委会、后金宅村经济合作社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佩及后金宅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上诉人朱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后金宅村委会、后金宅村经济合作社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9日朱X已起诉后金宅村委会要求确认涉案协议书无效,同年11月1日经调解一审法院作出(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252号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解除涉案协议书,后金宅村委会返还朱X租金30.69万元,保证金10.23万元,并赔偿朱X7.1万元,朱X放弃其他诉请,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葛。现后金宅村委会已将相关财产返还给朱X并进行了赔偿,朱X依据已解除的协议书要求后金宅村委会、后金宅村经济合作社支付补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2020-09-08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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