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0)鲁1002民初4458号
原告∶李XX,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威海XX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284937X8.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被告∶王XX,女,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赵XX,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锡伯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李XX与被告威海XX公司、王XX、赵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李XX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退还委托费用48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2
日,原告为前往新西XX劳务,通过朋友介绍委托被告威海XX公司代为办理出国相关手续,原告以现金形式向被告威海XX公司缴纳了20000元押金,被告威海XX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收据载明被告威海XX公司须在2017年至2018年5月左右为原告办理签证,若此期间内被告威海XX公司未办理成功,需向原告返还押金20000元。后被告威海XX公司并未实际办理签证,2018年9月17日被告威海XX公司要求原告缴纳体检费30000元,于2018年9
月
19日原告以现金形式向被告威海XX公司支付了体检费30000元。2018年11月份被告威海XX公司主张若原告不想出国,其可以向原告退还全部委托费用50000元,并于2019年3月26日退还了原告2000元。2019年5月13日,被告威海XX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退款协议书,约定每次退款金额为12000元,但截至目前尚欠委托费48000元。被告威海XX公司系XX公司,被告王XX系被告威海XX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王XX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赵XX系被告王XX的女儿,与被告王XX共同经营被告威海XX公司,亦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威海XX公司辩称,原告诉请属实,同意退还委托费用,请求法庭主持调解。
王XX、赵XX辩称,原告诉请属实,同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法庭主持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威海XX公司、王XX、赵XX共同退还原告收取的委托费用48000元及至
2020年7月31日止的资金占用费1000元并给付利息(以欠付款项为本金,自2020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计算);自2020年9月起,于每月28日前退还原告1000元,直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有任意一期逾期,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甲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三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肖 窈窈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