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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个人债务混同,律师从证据和法律适用齐下手上诉成功

  • 合同事务
  • (2016)津02民终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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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结语:在借贷关系中,对于欠条所书主体,应仔细认定,前因后果审慎推敲。不能盲目机械性认定证据,从案件整体考虑更有利于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维护社会主义的公平和正义。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天津XX公司被告:刘XX委托代理人: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于XX律师。案情概述:2012年6月30日,时任天津XX公司负责人刘XX拖欠公司债务125000元人民币,有被告刘XX亲笔书写欠条为证。被告梁XX与刘XX原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因此,原告追加梁XX为第二被告,其要求二人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1.欠条2.股权转让协议3.转让协议(刘XX退股)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对125000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XX不服,遂委托于XX律师上诉。审理结果: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原告撤诉。委托人对此表示满意。律师解析:本案系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合伙经营汽车维修公司期间,发生了一些债权债务纠纷,后委托人退出经营,但有关债权债务没有完全结清。本案属于复杂疑难案件,上诉难度很大。受理案件后,于律师着重研究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为此,到河东法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对被告的证人周X(原XXX)进行了调查取证,为上诉请求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研究材料发现原审对本案的借款事实认定不清,仅凭孤证一张欠条而忽略证人周X的证言和被告刘XX的陈述,对于欠条的前因后果故意回避,致使本为公司借款的债务变成个人债务。在适用法律方面,原审引用司法解释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是断章取义,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故意规避,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双重标准,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在二个半小时的庭审后合议,发回重审。


  • 2016-03-28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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