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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之诉,成功判赔

  • 合同事务
  • (2020)鄂0103民初6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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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皮玉亮律师
帮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鄂0103民初6236号

  原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交通巷义XX里**。

  法定代表人:郑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玉亮,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湖北XX律师。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骏业财富中XX******。

  法定代表人:张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新XX公司)与被告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皮玉亮、徐X到庭参加诉讼。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向新XX公司支付代理佣金153136.3元;2.判令XX公司向新XX公司支付违约金44792.37元(以153136.3元为基数,按每日0.5‰,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新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汉口-新界项目分销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分销合同)。分销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代理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第四条第1款约定:新XX公司按每套房屋签约实收底价的10%计提佣金;第2款约定:在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清首付款并网签后XX公司向新XX公司支付该套房屋的全部佣金;第3款约定:佣金采取套结方式,XX公司承诺自报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结账。第五条第3款约定:若逾期支付佣金,则XX公司应自逾期支付之日起,按逾期未支付金额的每日0.5‰向新XX公司支付违约金。2018年9月,新XX公司向客户匡XX销售该项目5-01101号商铺一套,销售总价153136.3元,客户于同年10月一次性付清全款并完成网签。根据合同约定,XX公司应向新XX公司支付佣金153136.3元。在双方对佣金数额核对一致后,新XX公司向XX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报账,但XX公司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至今尚未履行付款义务。XX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给新XX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新XX公司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XX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新XX公司起诉事实一致。

  另查明,新XX公司实际于2019年10月30日将增值税发票提交给XX公司,完成了分销合同所约定的报账义务。

  本院认为,新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分销代理合同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缔约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内容及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新XX公司完成了特定商品房的代理销售及报账后,XX公司逾期拒不履行佣金支付义务,损害了新XX公司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违约。新XX公司据此要求XX公司立即清偿下欠代理佣金并支付违约金,具有明确的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佣金数额按案涉签约房屋实收底价10%计算,应为153136.3元。新XX公司实际于2019年10月30日开具发票完成报账,XX公司依约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11月8日之前完成佣金支付义务,逾期则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每日按未支付佣金金额的0.5‰(折合年利率18%)支付,与XX公司违约行为给新XX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本院亦予支持。

  XX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该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XX公司清偿下欠代理佣金153136.3元;

  被告武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XX公司支付违约金18606.06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8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53136.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继续计算至下欠代理佣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驳回原告武汉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8元,减半收取计2129元,由被告武汉XX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武汉XX公司已预付本院,被告武汉XX公司随同上述判决佣金一并向原告武汉XX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纪承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赵X


  • 2020-09-04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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