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16执1985号
申请执行人熊XX,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代理人皮某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王XX,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熊XX与被告王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116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XX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给付赔偿款57004.32元(含诉讼费627.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和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7990.00元,该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余款49014.32元尚未执行到位。另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含支付宝、财付通)、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将查证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本案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XX
审判员 陈建文
审判员 刘XX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