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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福的婚姻不离还等什么呢?

  • 婚姻家庭
  • (2012)滨塘民初字第4252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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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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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1、 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的知识来做好预案。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在整理好旧证据的同时,指导当事人收集新的证据;整理收集己方的证据的同时,分析对方当事人可能使用的辩护策略,将准备做到最充分。 2、 利用对方的失误来弥补我方证据的不足以获得了较满意的结果。通过后期证据的收集,用当事人的亲口承认来提升证据的证明力。最终在取得证据优势的情况下,有了调解的底牌,使得在调解中取得了满意的结果。调解不一定代表妥协,而是另一种形式的较量。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案情概述本案系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因离婚而产生的纠纷。2007年8月8日,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登记结婚,2008年育有一子,婚前双方共同出资支付房屋首付,婚后已共同还贷完毕。婚后购买汽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婚后双方长期两地分居,感情一直比较平淡。次年双方之子张XX出生后,彼此间沟通反而更少,双方互不理睬。近年来,委托人为改变婚姻现状积极联系对方当事人,以试图解决婚姻中存在的问题,但对方当事人置之不理,不予任何配合。双方之间的婚姻虽然维系多年,但实际上早已名存实亡,已无继续存续的必要,故委托人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自己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审理结果】该案是以双方调解结案,委托人成功离婚,同时拿到了孩子的抚养权,也收到了相应补偿。【律师解析】本案中当事人的诉求一共有四个,分别是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的抚养权,分割房产和公积金,汽车归原告所有用于照顾婚生子。由于工作关系,当事人婚后不久便与被告分居生活,被告居住在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内,原告仍和婚前一样住在父母家。婚生子一直由原告和原告的父母抚养,基本案情梳理过后,可以发现本案例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中婚前共同付首付的房屋如何分割,孩子抚养权如何确定等问题都是困扰着很多人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本案的关注点是:一、原告在婚前的购房出资款是首付款还是被告的借款,这关系到原告能否主张到50%的房款问题;二、原被告双方谁更具有抚养孩子的优势。律师和当事人沟通时就详细了解了这笔款项的出资方式、时间、名义等问题,在整理了当时人手中现有的证据之后,又指导当事人如何收集新的有利的证据,使得当事人可以在财产分配上占据优势地位,不受被被告所牵制。同时法律有规定,孩子不足两周岁的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上的,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参考孩子的意见。本案中虽然孩子已经超过两周岁,但是由于从小一直由母亲抚养,且已经上幼儿园,对身边环境有了一定熟悉程度,强硬的使其脱离原环境,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健康。这些规定以及对当事人所叙述事实的整理,使抚养权的问题也迎刃而解。在收集整理机房证据时候


  • 2012-06-15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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