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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20)豫1221民初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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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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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豫1221民初1322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XXC1座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XXXX60667462H。

  法定代表人:罗XX(RXX),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上海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XX,女,199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原告XX公司与被告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7826.07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利息等合计4033.24元(按照月息1.833%,自2018年4月1日起算暂计至2020年5月23日,其后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许可经营消费金融业务,并取得金融许可证。2017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并与原告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提供相应服务,但被告未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被告杨XX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答辩材料。

  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11月30日,被告杨XX通过网络平台向原告XX公司申请消费贷款,约定贷款金额10000元,月贷款利率1.833%,并通过网络平台签订授权书及消费信贷合同。当日,原告通过中国XX银行将贷款10000元汇入被告杨XX的银行账户。后被告偿还本金2173.93元,支付利息至2018年3月9日止,共计510.84元。剩余款项及利息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杨XX欠原告贷款7826.07元,有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贷款申请、消费信贷合同、客户专用回单及还款明细为凭。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剩余贷款7826.07元及其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公司贷款7826.07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1.833%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被告杨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彭治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XX


  • 2020-08-27
  •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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