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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赵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20)豫0823民初10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菲律师
诉请全部得到法院支持,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帮助委托人挽回损失。

案件详情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豫0823民初1017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泰达经济技术开XX26-27层。

  法定代表人:R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XX律师。

  被告:赵XX,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XX公司与被告赵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网上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王菲网上参加诉讼,被告赵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7061.59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利息等合计人民币1571l.74元(按照月息2%自2018年12月18日起算暂计至2020年2月4日,其后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许可经营消费金融业务,并取得金融许可证。2018年3月18日,被告赵XX向原告申请贷款,并与原告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编号:354XXXX20005)。按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本金人民币61000元并提供相应服务,但被告却未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全额偿还款项共计72773.33元。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赵XX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XX公司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许可经营消费金融业务,并取得金融许可证。2018年3月18日被告赵XX向原告XX公司以电子在线方式提交《个人贷款申请表》申请贷款610000元,分期期数60期,每月还款2125.86元,折算年化综合息费率34%,首次还款日为2018年4月18日,以后每期还款日均为每月18日,月贷款利率为2.00%,月客户服务费率为0.833%。申请表中载明本人已收到并仔细阅读完全了解《消费信贷合同条款》,自愿遵守及履行。申请表上盖有XX公司消费合同专用章和深圳XX公司客户服务合同章。同时,原、被告双方签署了《消费信贷合同条款》,该合同条款载明:本《消费信贷合同条款》是XX公司、深圳XX公司和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条款,与您的《个人贷款申请表》一起构成消费信贷合同。客户服务:XX消费金融为本合间项下贷款向您提供如下客户服务:个人贷款账户管理与维护、客户还款渠道维护、24小时客户热线咨询服务、更改还款渠道、个人信息维护及管理、办理提前还款申请、放款到账通知、发起银行代扣、提供还款提醒等,前述客户服务由客户服务供应商深圳XX公司执行。您应按月向XX消费金融支付客户服务费,月客户服务费为剩余贷款本金乘以月客户服务费率,月客户服务费率列明在申请表中。逾期还款:如果您未按照本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未偿付的金额按日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日利率=申请表中载明的月利率/30),若贷款利率为零,则按日罚息利率0.067%计收罚息。提前到期。1、若发生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一次性偿还该合同项下全部款项:(1)您在本合同顶下有重大违约行为……2、自动提前到期:若任何一期借款逾期满90天仍未完全偿还,则您的贷款将自动提前到期,您应立即一次性偿还该合同下全部款项。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XX公司两次向被告指定账户发放贷款共计61000元,被告偿还了前8期的借款本息,2018年12月18日原告仅还款422.58元,现尚欠借款本金57061.59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XX公司与赵XX之间系借款合同关系。本案所涉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XX公司依约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赵XX亦应当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并支付相关费用,赵XX未按约定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XX公司要求赵XX偿还所欠贷款本金57061.59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XX公司主张的利息、客户服务费及违约金等按月息2%,未超过年利率24%,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公司借款本金57061.59元及利息等(以57061.5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9元,减半收取计809.5元,由赵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永庆

  法官助理王慧慧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XX


  • 2020-04-22
  • 武陟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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